吉林长春,一女子的父亲出资70万,帮女儿购买婚房。女子的丈夫在结婚一个月后,便提
萌萌安格辣
2023-12-01 09:16:59
吉林长春,一女子的父亲出资70万,帮女儿购买婚房。女子的丈夫在结婚一个月后,便提出离婚,而且要求分割这套房产。女子不同意,丈夫恼羞成怒,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女子支付35万元。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张小丽是家中独生子女,深受父母喜爱。张小丽活泼开朗,没有心机。
王凯家住农村,在长春上大学,然后毕业后留在长春找工作,但是工资低微,一直买不起房。
恰好王凯与张小丽在同一个公司,王凯得知张小丽是长春本地人,而且又是家中独生子女,于是对张小丽献殷勤。
正所谓,好女怕缠男,张小丽面对王凯的穷追猛打,缴械投降了,两人很快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
张小丽的父母起初不同意女儿与王凯在一起的,奈何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张小丽坚持要与王凯在一起。
更过分的是,2022年6月张小丽还偷偷的与王凯办理了结婚登记,想要先斩后奏。
爱女心切的父亲没有办法了,只好勉为其难的同意了他们交往。
为了不让女儿吃苦,2022年7月1日,张小丽的父亲出资70万,支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款。
2022年9月14日,取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过这套房子只登记在女儿张小丽一个人的名下。
每个月的房贷由女儿张小丽一个人偿还,直接使用公积金偿还。
2022年10月1号,张小丽的父亲为双方举办了结婚典礼,高高兴兴的将女儿风光大嫁。
在此期间,张小丽购买的房子一直在找人装修,举办婚礼后两人便入住新房。
可是令人想不到的是,两人共同居住生活不到一个月,王凯竟然提出分手。
更过分的是,王凯竟然狮子大开口,要求分割房产,要求张小丽支付自己35万元。
张小丽懵了,想不到张小丽为了爱情奋不顾身,竟然到头来是一场骗局,很显然王凯就是来洗房的。
张小丽的父亲也非常的气愤,王凯果然是狼子野心,不到一个月就面目狰狞。
王凯理直气壮的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理当分割。
失望透顶的张小丽一下子就苍老了许多,也成长了许多,坚决不答应王凯的无理要求。
王凯一纸诉状将张小丽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要求张小丽支付自己35万元。
2023年3月,法院调解双方离婚了,但是房产没有分割。
王凯不甘心,认为房子是婚后取得产权证书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份,应当给自己50%的份额,应当给自己35万元。所以王凯又向法院起诉。
曾经是相亲相爱的两人,现在竟然对簿公堂,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谁能够拿出更多的证据,谁就有可能让法官支持自己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原告王凯说,虽然房子是由张小丽父亲出资购买的,但自己缴纳了契税、物业费以及垃圾清运费等各种费用合计2万多元,并且自己还出资30多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所以房子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小丽非常的失望,想不到王凯竟然会为了35万元,昧着良心说假话。
张小丽辩称,这套房子虽然是在两人结婚登记后购买的,但是在婚礼之前已经购买,而且首付款都是自己父亲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也登记在自己名下,房贷也有自己的公积金偿还,所以属于个人财产。
至于王凯所说,支付了2万多元的契税以及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但这些钱都是自己转给他的。
而且张小丽还拿出了证据。张小丽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车卖了4万多元,然后用手机转账给王凯,让王凯代缴了这2万多元的费用。
而王凯又说自己支付了30多万元的装修费用,但是拿不出转账凭证,张小丽又否认。
法院据此认定,虽然房子是在两人婚后购买的,但根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为张小丽个人的财产,而且王凯所说支付了2万多元的费用和30多万的装修费用,都没有证据,所以,判决王凯败诉。
就这样,王凯的洗房计划失败了。道德上不做过多的评价,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虽然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但是房款是由张小丽的父亲出资的,而且贷款也是由张小丽个人偿还的,所以应当认定为张小丽个人的财产。
2.房子登记在张小丽名下,应当认定张小丽为所有人。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既然不动产产权登记为张小丽的名字,那么房子自然归张小丽所有。
3.王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王凯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2万多元的费用和30多万的装修款,那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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