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城,男子喝自制药酒后,遇到查酒驾。第一次吹气正常,但交警又让他多次吹气。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最后一次竟显示酒精超标。于是交警对他处罚。男子愤怒地把交警队告上法院,说交警是变相执法,可他万万没想到,交警队竟然缺席了。
(案例来源: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陈睿爱喝酒,每晚睡觉前喝一杯,是他多年来的习惯。
那晚,妻子上夜班,他看了会电视,就喝了一杯自己配制的药酒。
刚喝完,家里突然停电,女儿吵着要去外婆家写作业,不然明天老师会批评。
陈睿是个女儿控,就拿起车钥匙下楼。到楼下才想到,他刚才喝过药酒,不能开车。
但是,女儿写作业重要,这个地方不好拦车,如果坐出租车,指不定要等到啥时候?
再说,不可能那么倒霉,刚好碰到查酒驾的。
想到这里,他招呼女儿坐车,朝丈母娘家开去。
行至一半路程时,看到前面查车的交警,他懵了。
他下车吹气,第一次是15mg/100ml。他松了一口气,拉着吓得发抖的女儿,准备离开。
可不曾想,交警让他再次吹气。
陈睿压抑着怒火,心想,再吹几次又如何?让我用实际行动打你的脸!
他又吹了几次,基本上都是15左右。
可那晚执勤的交警好像跟他较劲,他让陈睿继续吹气,最终还真吹出20mg/100ml的数值。
交警当即对陈睿出示处罚凭证,并扣下驾驶证。
陈睿憋了半天的怒火终于爆发,他指责交警执法程序不当,他吹了多次15,他们不放行,最后吹出了个20,马上就罚款。这纯粹是为罚款而执法。
虽然陈睿满腹委屈,但没人听他的。
陈睿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权,他一纸诉状把交警队告上法庭。
1、陈睿说,事发当晚,他的确喝酒了,但那是他自制的低度药酒。含酒量很少。
那晚,如果不是突然停电,女儿作业没做完,他住那个地方又不好拦车,他是不会自己开车的。
当然,以上这些都不是理由,他也知道,只要喝酒,就不能开车。他之所以起诉,是出于两个原因。
第一,当时交警让他吹气时,他明明吹出来的都是15左右。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明确规定: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mg/100ml以上,不满80mg/100ml属于酒驾,在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
他连续吹了多次,都是15左右,这说明他体内酒精含量根本就不算酒驾。可交警却让他连续多次吹气,最后一次吹出20mg/100ml时,立马给他开出酒驾的处罚通知。
电视上评委给选手打分,也要取个平均值,凭什么交警不按他之前吹气的数值,也不取平均值,而是以最后一次为准?
第二,他对吹气结果有异议时,交警应该按照程序安排血检。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33条第规定: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应当对其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
既然国家法规明确规定,只要被检测的人当场提出异议,交警队就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血液检测。可是那日,他提出异议申辩时,却无人听他的。反而直接给他开出了行政处罚。
交警队检测酒驾没错,如果查出真有酒驾,对他罚款,他无话可说,且心服口服。
可那晚的交警的做法却明显是以处罚为目的,执法程序严重不当。
因此,他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队对他的行政处罚。
2、交警队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其对陈睿做出的行政处罚公正严明,且符合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要求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案件则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做出的行政处罚,有确凿事实,有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且执法程序合法。
但这个案件奇怪在,交警队竟然缺席了。
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被告竟然缺席,这大概也是行政案例中很少见的吧。
3、如果交警队到场,对他们做出的行政处罚,列出事实,可依据的法律,并举证证明其程序合法。那法院就可以综合判断这起案子。
但因为交警队的缺席,导致案子不能正常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虽然因为交警队的缺席,导致法院不能正常审判,但法院可以根据上面这条法规,做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即便交警队没有到场,法院依旧可以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条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交警队缺席,就意味着他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陈睿做出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应视为没有证据。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队对陈睿做出的行政处罚,并判令交警队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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