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男子刚入住不到一个月的婚房,天花板居然被楼上的邻居砸出来50多个碗口般的大洞,找到楼上正在干活的装修工人时,工人竟说房主已经知道这个情况了,而且还向小区物业部门报备了!
一个月前,孙晓东和妻子登记结婚,欢欢喜喜地搬进新装修的婚房里。
虽然只是两室一厅,但是房款和装修费加在一起,却花费了双方老人的多年积蓄。
所以俩人格外地爱惜,每天都将房子打扫得干干净净,布置的异常温馨。
没想到,竟然祸从天降,一切的美好都被楼上的邻居给打破了!
一天,孙晓东下班后,刚打开房门,竟发现客厅的地面落了一层灰,待走到卧室时,不禁被眼前的场景惊呆了。
床上、凳子上、地上落着大量的水泥块、石膏片,狼藉一片,抬头一看,天花板上居然均匀地出现了50多个大窟窿!
此时,楼上的电锤声轰轰地又响了起来,孙晓东快步上楼,见装修工人还在朝地面打洞,立即进行制止,大声说,别砸了,楼下都被砸漏了!
刚开始,孙晓东还以为工人不知道已经把楼板砸露了,但是工人却说,砸到第三个的时候,就知道楼板被砸露了,随后就和业主说明了情况。
业主说已经和小区的物业报备了,物业的负责人称,楼板的厚度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如果真的砸露的话,再同楼下的业主进行协商,将楼下的天花板修补一下即可。
修补一下即可,说得轻巧,楼下不是毛坯房,我们是刚装修完的。于是孙晓东拉着工人来的自己家中,让他们看看自己的杰作。
工人来到卧室后,望见天花板上那些分布均匀、如同碗口般的大洞时,也被惊呆了,自言自语地说,你家这情况,我还是头一次遇见,这楼板也,话说了一半,工人又说,是楼上的业主让我这么干的,要不我把电话号给你,你们之间商量一下?
很快,楼上的业主苏海涛赶来,孙晓东本想同其协商一下赔偿的事,没想到苏海涛却说,我家装修前,都已经向小区的物业报备了,物业说可以,因此造成这个局面,是物业的原因。
随后孙晓东来到物业反映情况,希望物业可以从中协调,包赔自己的损失。
听孙晓东说完,物业负责人拿出一张保证书,上面写着,保证装修过程中,不对房屋的承重墙和房屋主体进行破坏,并有苏海涛的签名。
接着,物业负责人说,装修之前,业主是写过保证的,楼层之间的棚板,属于房屋主体,显然是楼上的业主违反了规定,因此他应当包赔你的损失,我们物业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所以和我们没有关系。
而苏海涛则称,自己装修前,是和物业报备过的,因此物业也得承担一部分责任。
双方相互推诿,各执一词,孙晓东无奈,将双方告上了法庭。
1、业主苏海涛在装修自己的房产时,将楼下住户孙晓东的天棚打出洞来,侵害到孙晓东的相邻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苏海涛对自己的住房进行装修,无可厚非,但是不得损害邻居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苏海涛让装修工人使用电锤在自家地面上砸洞的举动,造成楼下住户孙晓东家的天棚被砸露,不仅威胁到孙晓东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还对室内的物品造成损坏,因此还侵害到了孙晓东的财产权。
2、对于苏海涛的侵权行为,孙晓东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同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苏海涛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给楼下的业主孙晓东造成了财产损失,同时还威胁到其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构成侵权。
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苏海涛应当立即停止继续侵害,同时尽快消除危险,对于给孙晓东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不仅要负责维修的费用,还要对室内物品毁损进行赔偿,当然还包括孙晓东同家人这段期间在外住宿的费用及误工费等。
3、小区的物业负责人疏于管理,明显失职,因此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虽然业主苏海涛在装修房屋前,到小区物业进行了报备,并且按照物业的要求,写下了保证书,但是物业负责人不能仅凭一份保证书,就不到现场进程检查,显然是疏于管理的行为。
当苏海涛把工人砸露地面的事情告诉物业时,物业负责人并没有进行制止,也没有第一时间联系楼下的业主孙晓东,因此对于给孙晓东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是说,一旦苏海涛不予赔偿的话,物业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苏海涛负责将被砸毁的地面恢复原状,同时赔偿孙晓东各项费用共计8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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