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一男子因为犯罪,被判缓刑。后来男子看到了一名小女孩落水,男子奋不顾身的跳入河中,历经千辛万苦,将小女孩救了。男子在社区矫正的期间,勇救落水小女孩,属于见义勇为。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邱某某因为年少无知,触犯了法律,成为了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邱某某经常以泪洗脸,后悔不已。
这天风和日丽,邱某某正在河边散步,突然听到了有人正在大喊救命。
邱某某望向河中,有一名小女孩正在水中挣扎,眼见有性命之忧,而岸边有好几名老人正在大呼救命。
邱某某虽然会游泳,但是并不太擅长,况且河中水流湍急,如果自己贸然施救,很有可能会搭上自己的性命。
救还是不救呢?在这电石火光之间,邱某某想到了很多种可能,救与不救两种想法在打架。
此时岸边老人的呼救声更加的急迫,河中的小女孩沉下去又浮起来,眼看就要命丧黄泉了。
此时邱某某来不及细想了,没有脱衣服,飞奔的跳入河中,奋力的游向小女孩。
河水很湍急,邱某某水性不是太好,由于跳的急,邱某某被河水呛了好几口。
可是邱某某管不了许多,现在他唯一的信念就是将河中的小女孩救上岸,自己当初一失足成为了罪犯,贱命一条,但一定要让小女孩活着。
也许是小女孩命不该绝,邱某某终于游到小女孩旁边,此时小女孩已经被水呛得不省人事了。
邱某某一手划水,一手托着小女孩疲软的身体往岸边游。
邱某某累的两腿灌铅,游不动了,也划不动了,被河水又呛了好多次,但邱某某咬紧牙关,拼命的往岸边游。
功夫不负有心人,邱某某终于将小女孩拖到岸边,此时邱某某已经是累得上气不接下气了。
但是邱某某管不了许多,直接对小女孩实行人工呼吸,拼命按压小女孩的胸腔。
岸边的几名老人也是焦急的等待,经过十几分钟的按压,小女孩吐出了口水,有了生命的迹象。
小女孩终于得救了,岸上的几名老人,也是长舒一口气,正当想感谢邱某某时,发现邱某某已经悄然离开了。
被救的小女孩的家长想要感谢邱某某,奈何邱某某没有留下任何的联系方式,无处感谢呀。
可是救命之恩大于天,小女孩的家长决定一定要找到邱某某。
后来经过多方打听,终于得知了邱某某家的地址,小女孩家长大张旗鼓,送锦旗感谢邱某某。
自从邱某某犯罪被判缓刑后,周围的邻居对邱某某指指点点,邱某某很苦恼。
邱某某那天跳入河中救了小女孩后,也是好事不留名,直接走了,回到家也没有跟其他人提起。
直到小女孩的家人找来,大家才知道邱某某竟然救了一名小女孩,原来邱某某只是一时失足,本性是善良的。
小女孩的家长得知邱某某是一名罪犯,没有一丝嫌弃,依然让小女孩跪下磕头,认邱某某为干爹。
邱某某早已哭的像个小孩子一样了,泪流满面,想不到竟然有人不会嫌弃自己罪犯的身份。
邱某某救人的壮举也不胫而走,很快很多人就知道邱某某虽然是个罪犯,但是良心未泯,救了一名小女孩。
后来公安局经过调查认定,邱某某属于见义勇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提请减刑。
法院审查认为,邱某某勇救小女孩,属于见义勇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两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两个月。
在道德上,邱某某显然是要受到表扬和鼓励的,那么从法律上又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邱某某犯罪了,为什么只判处缓刑呢?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邱某某虽然犯罪了,但是很有可能是一失足犯错了。从本质上看邱某某应该算是生性善良之人。
邱某某迷途知返,可以毫不犹豫的跳入湍急的河中,勇救落入水中的小女孩,就可以看到邱某某是个舍己为人的人。
犯罪了法律会对他处罚,但是救人了,那就应当褒奖,过是过,功是功,就应当赏罚分明。
2.邱某某救人了,就应当褒奖。
刑法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邱某某犯罪了,被判处缓刑,但是在日常的生活中,舍己救人,成功的救下了一名小女孩,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所以,最后法院认定邱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减去有期徒刑两个月,缓刑考验期减去两个月。
3.本案的启示:不能一棍子将人打死,邱某某虽然以前是个罪犯,但是现在改过自新了,救下了小女孩,那就应当受到褒奖。(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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