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男子发现有人在自家地里施工挖土,遂阻止。施工人员报警,公安局以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为由,对男子罚款500元,拘留八日。该男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新乡中院)
男子冯某是某开发区周边村的村民,一天他看到自己的地里有挖掘机在挖土运走。便和周边的村民一起上前制止,
施工人员告诉他,他们是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施工。但是冯某没有接到相关通知,他让施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施工单位无法拿出。
他和村民阻止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并且不允许挖掘机离开,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偷土的损失。
施工人员报警,警察到来后对事件进行了调查,最后他们以冯某扰乱施工单位工作秩序为由,对冯某处罚决定罚款500元,拘留八日!
冯某不服,于是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行政处罚
法庭上,冯某陈述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冯某表示,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冯某等人对施工公司的单位秩序进行扰乱。
因为,首先,公安局是未查明具体的案发地点,无法认定冯某扰乱了该公司施工场地的正常施工秩序。
第二,即使能够认定涉案地点在文化路东段,公安局也无证据证明该地点属于施工公司的施工场地。
公安局认定的案发地点土地在县城大路西侧,所涉地块并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能直接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县人民政府尚未取得征地批文,相关施工项目属于违法施工,不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公安局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他们存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县公安局则辩称:公安局所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认为,县公安局所提供对被处罚人的讯问笔录具有诱导性质,不能证明被处罚人承认扣押车辆的事实。
由于治安拘留属于较轻微的法律惩罚,不能适用刑事案件中的共同行为理论,故本案被处罚人仅参与保管车辆的行为,不能进而认定为具有“共同扣押”性质,并以扰乱单位秩序进行行政处罚,涉案的处罚决定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的理由进行处罚,但从讯问笔录看施工及扣押地点存在争议,且由于公安局未能证明施工行为的合法性,被处罚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涉案被诉的处罚决定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综上,冯某的诉讼理由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
公安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判认为,公安局的处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被撤销!
是冯某不服,提请省高检察院,进行抗诉。省高级检察院经过对案卷的复查,认为冯某的诉讼理由成立,提起抗诉。
过省高级法院了再审,高院认可了一审的判决,撤销二审市中院的判决,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最后还是被撤销了。
历时两年多,历经三次审判,在冯某坚持下,他终于迎来了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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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95xxx73
官司赢了,实际输了
用户14xxx20
还是搬家吧,搬到外省
用户16xxx81
施工完成,土也挖了,赢了有毛用,赔你一分钱没有
hua华
不容易哦
云淡
公安局和二婶法院还不如农民懂法?
用户16xxx58
又不是你的地你拦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