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出轨被妻子发现,为了表示回归家庭决心,将婚前购买的房屋赠与妻子。但是 ,他言而无信再次出轨。妻子忍无可忍离婚,男子表示离婚可以,但是他的房子要返还回来,妻子不同意,该男子将妻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了。(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某和杜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在上大学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
两人在父母的资助下经营了一家公司,随后在两人打理之下,公司走上了正轨。
两人看到事业已经稳定,于是举行了婚礼,婚后一年,妻子杜某怀孕并生下了一个大胖儿子。
随着儿子的降生,全家人都十分高兴,丁某也不例外。
但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杜某发现在其怀孕期间,丁某曾经出轨过他的前女友。
两个人为此闹别扭。经过双方父母协调,而且丁某一再发誓,自己绝不会再犯第二次。杜某看在孩子的份上,决定原谅了他。
没想到杜某的原谅,让丁某认为可以轻易蒙混过关,随后又与前女友勾搭在一起。只是两人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方式。
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杜某在一次打开手机时,发现了两人仍然藕断丝,坚决要求离婚!
这次丁某彻底慌了,看到孩子还小,而且杜某还是非常优秀,他不想离婚。请自己的岳父岳母说服杜某,并跪在杜某面前发誓,保证不会再有下一次。
他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过户到杜某的名下以表忠心。
其岳父岳母看他这次决心这么大,劝杜某再原谅他一次。杜某再次心软,原谅了丁某。
丁某确实也老实了一段时间,但是其前女友则不断的纠缠于他,而他又不肯果断放弃,最后两人又重回于好。
杜某得知情况后,坚决要求离婚,并表示即使放弃房产,也要和丁某彻底分手!
于是两人离婚,但是分割财产时,丁某要求杜某归还赠与的房产,杜某不同意。于是丁某将杜某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丁某表达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1、房屋是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丁某表示,该套房屋系他婚前购买,并提供了购房合同、票据和相关支付记录等证据;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2、过户给杜某,属于赋予条件的赠与合同
丁某表示,要维持婚姻关系,他才将房屋过户到杜某名下,
杜某坚决要求离婚,婚姻关系不能维持,赠予目的无法达到,所附条件不能成就,赠与关系撤销,杜某应当返还他的房屋。
3、杜某自愿放弃该房产
丁某表示,协议离婚时,杜某曾经表示,只要他愿意离婚,这个房子他归还给他。 他们双方已经离婚,自己已经答应了杜某,杜某也应该履行承诺,将房屋归还给他。
最后,丁某表示,房屋是自己父母辛辛苦苦掏空六个钱包购买的,在离婚时,双方分配财产,自己仅仅得到了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而自己正给杜某这套房产价值190万,分配不公平,请求法院对该房屋重新进行分配!
而杜某则辩称:
1、丁某对出轨的补偿
杜某承认承认涉案房屋系丁某购买,但是丁某已将涉案房屋赠与给自己。
丁某赠与给自己并非附条件赠与,而是系其婚内出轨对她的补偿;
2、财产已经进行合理分配
杜某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经过法院调解,并且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分配,分配比较合理。
她虽然分配的房屋价值197万元,但是丁某分得公司财产超过了她的财产!
3、婚内出轨应当少分财产 杜某表示,丁某在婚内出轨次数较多,而且在被发现后还对自己家暴,其作为婚内过错方,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少分配财产;
4、关于承诺丁某偷换概念
杜母表示,离婚前本着好聚好散的目的,确实答应只要丁某同意离婚,可以不要房屋,但是该前提是双方协议离婚?
丁某不仅不同意协议离婚,而且还转移婚内财产,她只好诉讼离婚,之前的承诺是不生效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丁某明确表示,将该房屋赠予妻子杜某,并且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涉案房屋属于杜某个人财产;
丁某主张赠与房屋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从其提交的短信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有挽回婚姻的意思表示,但是其未明确表明自己赠予房屋的目的是要求杜某与其长期生活在一起。
而是能看出丁某对自己过往婚姻当中未尽家庭责任而对杜某作出补偿的意思表示;
丁某出具的《悔过书》以及其在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中表达的内容均自认其未经营好双方的婚姻以及未尽到照顾家庭的责任,给杜某带来了伤害。它属于过错方,应该少分财产!
因为孩子太小,离婚后由杜某携带抚养,从照顾子女、保护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角度考虑,房屋归于杜某合理。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杜某所有。
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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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w50十
自己出轨是有过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