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一男子与女子恋爱并登记结婚,他多次提出举行婚礼被妻子拒绝。一次偶然的机

萌萌安格辣 2023-12-02 12:54:52
青海西宁,一男子与女子恋爱并登记结婚,他多次提出举行婚礼被妻子拒绝。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妻子与他人举行了婚礼!一气之下,他以重婚罪将妻子告上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王某已经30多岁了,因为早年上学并且工作后周边没有合适的女性,所以一直把自己的婚事耽搁了。 但是缘分是如此的奇妙,一次谈业务的过程中,他认识了年轻漂亮的张某。 张某比起小三岁,身材修长,长相甜美,明眸皓齿而且说话特别温柔,王某见到后就被他迷倒了嘴,对其展开了追求。 经过王某三个月的不懈追求,确定了恋爱关系。见过双方父母,王某支付了彩礼,于去年七月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王某看两人都登记结婚了,于是和张某商议举行婚礼的日子。 可王某多次向张某提出这个想法时,均被其以不同的理由拒绝。 王某虽然着急,但是两个人已经领证,他觉得两个人婚事已经很保险了,也没多想。 可是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抖音里发现一家正在举行婚礼的新娘,竟然是张某。 而且在婚礼的现场,张某父亲也出席了。 冷静下来的王某经过调查发现, 与妻子“再婚”的人是冶先生,且冶先生与妻子王女士是经双方家人介绍认识的,并于去年7月15日摆酒宴请双方亲朋好友的。 也就是说,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不到半个月,就与冶先生以结婚的名义,公开摆酒。 王某十分生气以张某构成重婚罪为由,请求法院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王某陈述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1、张某是合法婚姻有结婚证可以证明 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或者对方有配偶却仍然与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均构成重婚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王某表示双方系自由恋爱,并且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是合法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且他已经支付188000彩礼,有媒人作证。 现在张某明知自己已经结婚,还以夫妻名义与他人举行婚礼,构成重婚罪。 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2、张某收到的彩礼应当返还 王某表示,当地的风俗也按照张某的要求,他们家支付给张某彩礼188000元。 张某又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结婚,双方已经不可能在一起生活。 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 请求法院判决王张某返还彩礼188000元。 张某则辩称: 1、他与王某结婚是被迫的 张某表示,与王某结婚,完全是因为王某威胁他,如果不结婚,他会加害她的家人,所以才与王某领取了结婚证。 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受胁迫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且既然民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刑法也不能认定其属于重婚。所以他不构成重婚罪。 2、彩礼是王某自愿给付,还可以返还。 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是刑事自诉案件,受刑事诉讼法所调整。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于一切刑事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单方面的口供。 法院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证实当时阿某是自愿、事发后表示不想离婚等证据,驳回张某是受到胁迫才登记结婚这一说法。 199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公开以结婚的名义摆酒并宴请双方亲朋好友,事后两人同居生活,足够证实二人向外界“公示”是夫妻关系,确已形成事实婚姻,因此构成重婚罪。 法院判决张某重婚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婚姻不是儿戏,受法律保护!张某被判刑,只能说是无知的代价! 对此事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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