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婚前一千五百万买房登记在丈夫名下。婚后,女子发现丈夫是同性恋,且出轨多名男性。女子要求收回房子并离婚,丈夫不同意,并将女子赶出家门!女子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女子小张是浙江人,家中独生子女。他的父母经营多家纺织企业,家庭条件特别好。
但是她不愿意回家中接班,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
因为自身家庭条件比较好,对自己的另一半十分挑剔,高不成低不就,慢慢的成为大龄剩女。
看到年龄越来越大的女儿,父母比较着急,于是通过自己的关系给张某介绍相亲。
中间人帮助张某介绍一个邻县男生王某!
王某出生农村,他的学习成绩特别好,毕业于上海著名的985高校,个子很高,长的很帅,是张某喜欢的类型。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两个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张某家庭条件比较好,不仅没要求王某支付彩礼,而且张某父母出资1500万为两人购买了一套婚房!
因为张某不符合落户条件,所以这套房子以王某的名义购买。
随后两人结婚,很快张某怀孕生子。
张某怀孕期间发现王某经常半夜不回家,回来后对其态度不好。
张某翻看王某手机,发现王某不仅是同性恋,而且还同时出轨多个男人!
这让张某感觉特别恶心,这时她才明白,王某不是真的喜欢她,而是想利用她家的钱在上海买房。
随后,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王某将房子过户给她。王某坚决不同意,并趁张某不在时换锁,张某无法再回家。
随后,张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子归她所有。
在法庭上,张某表达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1、房款是他的父母支付的
张某表示,王某家庭比较贫穷,买房的钱全部会由自己的父母支付,分批打进了王某的账户,由王某购买。王某家没有拿一分钱!
之所以买房时将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是因为王某有购房资质,这是借名买房,实际房产的主人是她!
2、王某是同性恋,属于骗婚骗房!
张某表示,王某隐瞒自己是同性恋的事实,欺骗她并与之结婚,并利用他有购房资质,诱骗她父母将钱打入她的账户,并且以他之名签订合同,办理房屋过户。
所有这些都是王某事先筹划好的,很明显是预谋的骗婚骗房。
3、王某曾经写下纸条承认房子是 张某购买。
张某表示,曾经两人为了房子吵架,王某写下字据并签字确认房子是张某所有!
最后,张某委屈的表示,王某居心叵测,不仅浪费了她多年的青春,而且霸占房子让她无家可归,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房子!
而王某则辩称:
1、自己不是同性恋,即使是同性恋,双方婚姻也合法有效!
王某表示,他是正常男子,性取向也是正常的。
而且他与张某的结合是双方自愿,不存在胁迫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胁迫结婚”和“隐瞒婚前重大疾病”是可撤销婚姻情形。
所以说即便他隐瞒“同性恋”事实,也不属于法定“可撤销婚姻”。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双方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2、房屋属于他,无可争议!
王某认为,该房购买时所有的钱款都是由他的账户支付,购房合同也是以他的名义签订的。而且房本的名字也是他。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现在房屋登记在他的名下,而且一直实际居住。房子属于他是天经地义的,
最后,他表示,自己是名牌大学毕业,而张某就是普通本科,张某父母自知女儿配不上自己,才把房子当做给自己的“彩礼”,不属共同财产。
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婚姻有效,王某不存在骗婚骗房的行为。
而且房屋属于张某父母对两人共同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王某所书写的纸条,内容明确了房屋归张某所有。这是王某与张某对共同财产的一种处置约定,合法有效。
现在双方离婚,王某按照约定,结合实际出资情况,应该将房产给张某!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将房产归还张某,并配合过户!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王某动机不纯,想通过法律漏洞,骗取她人财产!幸亏,张某留了一手,否则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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