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两男子凌晨开着轿车,去大货车上偷电瓶,被发现后驾车逃跑,货车司机紧追不

萌萌安格辣 2023-12-13 12:25:24

江西赣州,两男子凌晨开着轿车,去大货车上偷电瓶,被发现后驾车逃跑,货车司机紧追不舍,轿车因车速过快撞上山体,司机当场死亡,父母认为都怪货车司机追得太紧,才会逼死儿子,故索赔33万元!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李毅从小就学习成绩不好,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多年来兜兜转转,没有一份正经工作,手头拮据的他,逐渐萌生出不法念头,并和谢晶狼狈为奸。

事发时,李毅刚满22岁,那是一个伸手不见五指的夜,他和谢晶于凌晨时分,开着车到处转悠,突然一辆停靠在收费站的大货车,瞬间吸引了两人的目光。

只见货车上满满当当的都是电瓶,两人一番观察后决定动手,他们将车熄火停在不远处,然后蹑手蹑脚地攀爬上大货车搬电瓶。

不知道是货车司机邓勇没有睡熟,还是两人发出声响过大,他们刚搬完一个电瓶装上小轿车,邓勇就被他们的动静惊醒,并大喊让两人住手。

李毅和谢晶两人赶紧上车,坐稳后李毅启动轿车飞速逃跑,邓勇先是拨打电话报警,之后又叫来好友海强,帮自己一起抓贼。

就这样,李毅和谢晶两人在前面逃,邓勇和海强两人在后面追,两辆车在深夜的省道上狂飙,李毅发现,后面的大货车紧追不舍,只好再次加快速度,一脚油门踩到底。

他们的小轿车,性能本就不是很好,李毅一直以超过100码的速度行驶,加之夜色太黑视线不好,李毅两人也很紧张,车子在路过一处弯道时,竟然直直冲出道路。

李毅此时想要刹车,可惜早已为时过晚,车子直接高速撞上山体,车头部分撞得稀烂,事后经鉴定,案发时李毅所开车辆,时速高达151公里,远超出该省道最高80码的限速标准。

1分38秒后,邓勇、海强也开车赶到现场,他们的时速竟高达174公里,邓勇发现情况不妙后,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很快就有救护车赶来。

由于伤势过重,李毅还没等来救护人员就当场身亡,谢晶浑身多处受伤,经过抢救才捡回一条性命。

事发后,警方对此案展开详细调查,经鉴定,李毅两人所盗的电瓶,市场价值为255元,不过李毅谢晶两人都不是首犯,之前就已连续实施过8起偷电瓶案件。

李毅的死亡,让家人悲痛不已,人世间最痛苦的,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处理完丧事后,李毅父亲找到邓勇,誓要为儿子讨个说法。

李父认为,李毅刚满22岁,犯的也不是大错,邓勇却不依不饶、以死相逼,正是邓勇驾车高速追赶,才会导致儿子李毅殒命。

李父还表示,邓勇两人追赶时,车辆时速高达176公里,远远超过限速标准,存在严重过错,两人的追赶行为,和李毅之死有因果关系,邓勇需承担侵权责任。

邓勇则认为自己很冤,自己开车追赶小偷,之所以紧追不舍,是为挽回损失,行为完全具有正当性,李毅之死令人惋惜,但和己方无关。

且事发以后,邓勇还拨打急救电话,他认为已经履行到相应义务,李毅之死己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不下,李父一纸诉状,将邓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31347.5元。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李毅和谢晶构成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共有5种构成模式,包括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基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所谓的数额较大,是指1000-3000元以上,多次盗窃则指2年内3次以上,案发前,李毅、谢晶两人,已经连续盗窃8次,虽然每次价值都不大,累计也超过2000元,且远超3次。

因此,谢晶在伤势治疗完毕后,以盗窃罪被提起公诉,最终获刑6个月,李毅自然也构成犯罪,不过由于他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其次,邓勇超速构成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可处警告或20-200元罚款,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分值》第1条规定,超速50%以上的扣12分。

因此,邓勇的严重超速行为,可处扣12分和最高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最后,邓勇驾车追赶,具有防卫性质。

邓勇虽然具有过错,但目的是为挽回损失,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且邓勇只是驾车追赶,虽然严重超速,但没有与李毅发生直接接触,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会致人死亡。

李毅之所以身亡,起因是偷盗电瓶,直接原因是车速过快,当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也显示,李毅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邓勇驾车高速追赶,只是李毅死亡的介入因素,且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勇在此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驳回李父的诉讼请求。

为人父母者,儿子身亡的悲痛之情可以理解,但任何事情要尊重法律和事实,并不是谁死谁有理、谁闹谁获赔,李毅虽罪不至死,但其死亡冥冥自有天定,家属应该尊重法院判决。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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