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王女士有一辆价值6.5万的代步车,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事故,便送到店里准备维修,可店家报价10万,王女士觉得太贵不想修,店家:零件已经订货,不修也要交1.5万元检测费!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王女士是郑州的一名普通工薪族,为方便工作生活,支付6.5万元入手一辆二手车,虽然价格不贵,但却比较实用,完全能满足她的代步要求。
事发当天,王女士正常开车上班,途径一处路口时,因前方车辆突然刹车,王女士避让不及,撞上马路护栏发生事故,车辆撞得面目全非。
交警很快到达现场,调查结束后,双方对于事故责任划分,存在较大争议,不过,王女士决定,还是先将车送到修车店检测一下,看看是否还有维修的必要。
维修店工作人员见生意上门,十分热情地接待王女士,她向店里介绍完事故情况后,店员满口答应,称这辆车看起来伤得严重,但修起来问题不大。
王女士一听很开心,准备在该店修车,不过由于事故责任认定还没出来,能否走保险理赔也不确定,王女士也没决定维修该车。
不过,在店员的推荐下,双方还是签订一份意向书,主要内容是王女士准备修车,该店帮助查询配件价格,办完这一切后,王女士安心回家。
几天后,事故处理完毕,王女士在家人陪同下来到该店,不料此时店员却告诉她,这辆车要修好,大概要10万元,王女士一听心中大惊,这分明是狮子大开口!
自己这辆车,本来就是二手车,买来也就6.5万,现在还发生过事故,修完后估计5万都不值,维修费却要10万,这事放在谁身上,也不会想修车。
不过王女士还是好奇,自己的车损坏虽然严重,但要替换的部件,应该不到三分之一,为什么修理费,会超过整车价格一倍?
对此,店家表示,购买零件价格比较贵,超过整车价值是常有的事情,听到这里,王女士当即决定不修,并准备安排拖车,将自己的破车拉走报废。
不料,维修店却不愿干了,老板要求王女士,必须支付1.5万元检测费,否则不让她把车拉走,因为自己的店员不能白干活。
王女士啼笑皆非,自己的车送到店里后,根本就没有挪动过,也没有拆开过的痕迹,这1.5万的超高检测费,到底是怎么来的?
店家对此早有准备,拿出一张维修清单,理直气壮地说,由于王女士和店里签订过合同,上面的很多零部件,店里已经提前采购,如果王女士不付钱,这些零部件该怎么办?
王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自己虽然在意向书上签字,但那也只是意向,自己到店时,还没确定能否理赔,自己也没决定维修,店里擅自采购零部件与己无关。
维修店态度仍然很强硬,不交钱誓不让王女士把车拖走,双方就这样僵持了几天,王女士觉得自己遭遇套路,无奈之下找来媒体曝光。
记者采访过程中,终于看到那张合同,上面仅有双方签字,还有寥寥几句话,没有约定相关费用,也没确定违约责任和相关时间。
这样的东西,在记者看来,根本不能称之为合同,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王女士签订的意向单,性质上不属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王女士和店家签订的东西,实际上是一张事故维修派工单,勉强可以算作预约合同,绝不是正式合同,因此店家无法要求王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2.其次,店家不得索要检测费!
王女士将车送到店里,如果确定要维修,双方会成立服务合同,如果店里确实有检测,即使没有约定价格,店家也可向王女士索要必要费用。
可现在车子只是停在店里几天,维修店就开价1.5万,远远超过正常收费标准,店家能收取的,顶多是车子的停靠费用,这笔费用可参照正常停车费收取。
如果店家强制扣着车,不让王女士拖走,属于侵害物权行为,甚至可以认为是强迫交易,根据刑法第226条,一般情节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3.最后,店家提前订零件,过错在于自身。
王女士还未确定修车,店里就迫不及待订购零件,过错在于店家,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即便认为王女士也有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也应由双方分担损失。
且证明王女士有过错的责任在于店家,若店家提供的证据不被采信,损失只能自负,不过实际上,店家损失并不会太大,大可以做退货处理,其索要15000元,无非就是想趁机大赚一笔。
最终,在媒体介入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店方同意王女士将车拖走,但必须支付拖车费以及停车费用,此事才算圆满结束。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