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经朋友介绍,签订一个13600万元的大项目,还为此支付10万居间费,可合同签订后,甲方却迟迟不让他进场,原来甲方早已另找施工方,男子找甲方讨说法,甲方:50万履约保证金未及时交,已取消合同!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李先生在杭州打拼多年,是一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23年3月份,经朋友孙先生牵线搭桥,李先生与一家公司,谈拢一笔巨额生意。
合同甲方是一家企业管理公司,项目内容则是KTV会所装修,地点位于杭州拱墅区城北云合中心,总装修面积高达17000平方米,价款则为13635万元。
为感谢孙先生促成这笔大生意,李先生还特地支付10万元感谢费,李先生表示,双方于2023年3月4日实际签订合同,不过合同中载明的日期,则为3月4日。
此外,李先生向记者展示的合同中,项目金额小写一栏赫然为136350000万元,这可是13635亿元,令人触目惊心,不过大写金额一栏,写的是13635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双方签约后,乙方应于7日内,缴纳50万履约保证金,进场施工后的第7—15天,另行缴纳150万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李先生万万没想到,正是这个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让他这笔1.36亿的大单泡汤,还损失10万居间费,不过,他觉得自己应该是遭遇到套路!
李先生反映,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3月8日,他先后向分3笔,向对方公司转账50万履约保证金,可对方一直没有通知他的施工队进场,这让他心中十分焦急。
李先生为此曾多次询问甲方,可直到3月20日,李先生都无法入场,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在李先生的反复催促下,双方又签订一个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时间不晚于3月27日前,约定中还明确,甲方负责三通一平,必须保证届时能达到乙方人员、设备进场开工的条件。
万万没想到,这次李先生的施工队,还是未能如期进场,不仅如此,他还发现新情况,据李先生的工人反映,该场地陆陆续续有工人进场,而且已做好开工条幅,俨然一副开工的准备。
李先生这才了解到,甲方已经和另一家装修公司签约,这让李先生勃然大怒,他认为对方是在耍他,这么大的项目,自己前前后后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如今这种结果他无法接受。
无奈之下,李先生将此事曝光至媒体,记者跟随李先生到达施工地点,想要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可物业工作人员以李先生没有施工证为由,拦着一行人不让进。
李先生又找到甲方公司,公司负责人季总表示,之所以没有让李先生入场,是因为他违约在先,没有如期支付50万履约保证金。
可李先生对此不认可,银行回单显示,李先生公司的最后一笔5万元履约保证金,转账时间是3月10日,如果按照3月4日计算,完全符合规定。
可季总表示,之前孙总曾经承诺,最后一笔履约保证金,不得迟于3月7日,他还专门签订一份承诺书,若是晚于这个时间,合同就作废处理。
李先生表示,他曾就履约保证金的事情,专门联系过孙总,孙总表示晚个一两天没关系,他这才没有及时将钱转到位,而且双方事后也于3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
季总表示,他对补充协议毫不知情,应该是孙总擅自做主,看来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这个收10万元居间费的孙总,可李先生多次联系孙总无果,事情彻底陷入僵局。
季总认为,李先生公司的行为就是违约,李先生现场还拿出一份开工令复印件,上面有甲乙双方公司的公章,可季总认为这个章是伪造的,并称可以找司法部门鉴定。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合同的金额应认定为13635万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应以大写金额为准,甲乙双方的总价合同中,小写金额为136350000万元,很显然是笔误,应以大写为准,这也是合同的实际金额。
2.履约保证金的起算时间,应以合同实际签订时为准。
李先生主张,合同是3月4日签订,但正式文件上写的却是3月1日,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其他有力证据,合同起算时间应以文件为准。
若从3月1日起算,李先生最后一笔5万元履约保证金是3月10日支付,已超过最晚支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另行安排他人入场。
3.李先生可要求孙总返还10万居间费。
孙总为促成此单生意收费10万,姑且不论他有无违反公司规定,他和李先生的行为,应认定为中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必要费用。
因此,孙先生应返还10万居间费,若拒不返还,且查明他在其中欺上瞒下,这种行为甚至可能涉嫌诈骗罪,10万属于数额较大,可处3-10年有期徒刑。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