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男子李峰长期家暴,因怀疑妻子出轨,对准妻子头部猛击数拳,致使黄雅心跳骤停,直接送进ICU抢救,5天后不治身亡,死因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男子随即被捕。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黄雅是安徽淮南人,经人介绍认识李峰,女的年轻漂亮、聪明能干,男的身材高大、长相帅气,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结婚。
谁料李峰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恋爱时看起来十分体贴上进,婚后却完全大变样,每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结婚后就从未出去工作过,全靠父母留下的遗产度日。
万般无奈之下,黄雅经营起一家服装店,作为一个女人,既主内又主外,不仅要负责进货、销售,照看店铺,还要照顾两个孩子,每天忙得不可开交。
可万万没想到,即便如此,李峰仍然不满意,所谓疑心生暗鬼,李峰觉得一个女人在外抛头露面,而且生意做得还不错,肯定有什么见不得人之处。
据黄雅的姐姐介绍,妹夫李峰的行为十分极端,甚至有些变态,他因为怀疑黄雅,曾在妻子的钥匙扣中安装窃听器,还曾在服装店里偷偷安装监视器,总之就是对黄雅十分不信任。
因为种种原因,夫妻俩没少发生矛盾,吵架严重的时候,李峰会对黄雅实施家暴,甚至有过掐脖子等暴力行为,黄雅也曾提出过离婚。
但每次矛盾过后,李峰姿态都特别低,考虑到两个孩子,在家人的反复劝说,以及李峰的一次次哀求下,两人始终没有离婚。
事发当天,李峰在家中发现黄雅和异性聊天,他怀疑对方和黄雅有暧昧关系,而黄雅则称是业务伙伴,两人随后发生激烈争吵。
情绪激动之下,李峰握起拳头,对着黄雅头部猛击数拳,黄雅当即头疼难忍摔倒在地,李峰这才感到害怕,反复呼喊无果后,拨打120急救电话。
黄雅因李峰的暴力行为受到重伤,等她家里人赶到医院时,黄雅己经陷入昏迷,正在ICU中抢救。
经过5天奋力抢救,黄雅的生命还是被死神夺走,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黄雅死因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脑疝,显然这与李峰的击打行为密不可分。
发生命案后,警方介入调查,李峰很快被警方控制,法医也对黄雅的死因再次进行鉴定,案件情况进入详细调查中。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李峰的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家暴,可以上升为刑事案件。
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面对家暴最好的选择是离婚或者报警,李峰家暴成性,黄雅却轻信他能变好,最后送了自己性命,令人感觉十分惋惜。
最可怜的还是两个孩子,母亲不幸丧命,父亲又是杀人凶手,只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整个童年都非常不幸,留下的阴影甚至可能会影响一生。
2.李峰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峰的家暴行为,和黄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事上属于侵权行为,并且侵犯的是自然人最根本的生命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两人是夫妻关系,但在黄雅死亡的情况下,李峰需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笔钱应归黄雅的父母、孩子所有。
3.李峰的行为,刑事上可能有4种认定!
一是虐待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7年有期徒刑。
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自己主动提出刑事控告,否则警方不能主动介入,但被害人已经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受到人身威胁的除外。
本案中受害人黄雅已经死亡,显然没有能力告诉,公安机关可以主动侦查。
二是故意伤害罪,此罪的主观上是伤害故意,根据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有3档量刑区间,致人死亡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是故意杀人罪,此罪的主观上是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既遂),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四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此罪主观上既无伤害故意,也无杀人故意,造成他人死亡是出于过失,根据刑法第233条,应处3-7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峰击打部位是头部,并且是用拳头连续击打,这种情况已经不能简单用虐待来归纳,因此认定为虐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妥。
根据以往类似案例,考虑到李峰和黄雅之间的特殊关系,至少可认为李峰具有伤害故意,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至少量刑10年以上。
当然,结合李峰击打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比如黄雅倒地后仍继续击打,或者使用工具击打等,具体情况以警方调查结果为准。
对此,你怎么看?
黄真人
男人不坏,女人不爱
柴柴 回复 12-16 23:49
你怎么没被打死[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