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愤怒!”广东化州,李女士在公园的草坪上拍照,一个男孩子突然跑过来,直接掀起李女士的裙子,并触碰李女士的大腿。李女士大吃一惊,又气又恼,上前找男孩的妈妈理论。不料,男孩的妈妈居然表示自家儿子还年幼,扯李女士的裙子是给她脸,并大骂李女士心胸狭窄。无奈之下,李女士报警求助。
事发当天,李女士独自一人到公园散步,当走到一处草坪上时,感觉四周风景不错,于是掏出手机拍照,并准备发到朋友圈炫耀一番!
李女士现年23岁,青春靓丽,充满阳光,站在草坪上摆拍格外亮眼,一些路人见状还停下脚步,为她点赞。
然而,就在李女士完全沉浸在欢乐之中时,一名男孩突然朝她跑了过去,并直接掀起了她的裙子。
李女士大吃一惊,赶紧将男孩推开,这名男孩个头高大,年龄在14岁左右,他的母亲就站在不远处,却没有上前劝阻男孩的所作所为!
起初,李女士不予以计较,可正当她转身想要离开时,男孩再次用手触碰她的大腿,这让李女士非常愤怒,毕竟男女有别,男孩年龄已经不小,怎么连最基本的道德底线都没有。
男孩母亲对此却视而不见,李女士又气又恼,上前与其理论,希望男孩母亲好好管教自己的儿子,别再让他肆意妄为。
可没想到,男孩母亲不仅不为儿子的错误道歉,还辩解称男孩尚且年幼,不懂事,李女士不应该这么计较。
听了这话,李女士又气又恼,男孩已经14岁,这个年龄段一般都是初中生,怎么还可以说是年幼不懂事?身为母亲,难道不知道教育的重要性?
面对李女士的驳斥,男孩母亲感觉颜面尽失,顿时情绪失控起来,双手叉腰目露凶光,大骂李女士心胸狭窄,跟一个孩子计较。
更出乎意料的是,男孩母亲说李女士打扮的花枝招展,说不定是从事非法交易的,骂得非常难听。
二人随即发生争吵,引来许多路人围观,当大家清楚事情来龙去脉后,都指责男孩母亲教子无方,应该向李女士道歉。
一些围观群众表示:男孩体型肥硕,一看就不是省油的灯,估计是给父母惯坏了,才做出骚扰女性的事情来。
也有一些人直言:如果男孩母亲试图包庇儿子,将来只会孩子误入歧途!
然而,男孩母亲就是拒绝道歉,她认为儿子虽然有错,毕竟只是一个孩子,李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给予包容。
李女士义正言辞的表示:男孩掀女性的裙子,又触碰大腿,是违法行为,绝不是一般的小事可以敷衍过去,身为父母不能正视错误,反倒成为帮凶,那就应该为孩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怒之下,李女士报警求助。那么,问题来了,警方对此事会如何定性呢?
首先,男孩在公共场合掀李女士的裙子,并触碰其大腿,属于猥亵行为,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来看,男孩没有受人教唆,其主观上存在犯案的故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者,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猥亵行为,警方可能未及时发现,或认为犯罪情节轻微而不予处罚,但无论如何,男孩已经触碰警示线无疑。
不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中有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强制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关押在专门的处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的保护,给予高度重视。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主要还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由于男孩的年龄在14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此警方只能对其口头教育,并责令家属对其严格管教,不做出行政处罚。
但是,男孩母亲在与李女士争吵的过程中,言词激烈,多次使用粗言秽语辱骂李女士的行为,法不容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男孩母亲盛气凌人,如果不从自身做检讨,向李女士道歉,并取得原谅,那么其一定会被警方做出行政处罚。
孩子,都是父母手心里的宝,精心呵护是没有错,可过度的溺爱,只会让孩子误入歧途。
男孩母亲对错误的包庇和纵容,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身为人母,岂能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
孩子犯错,大人要给予教育和纠正。表面上是保护孩子,实则却是坑害孩子,最后,也希望这位母亲能够人间清醒,多做一些人事。
朋友们,您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