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王大爷院内晒腊肠,准备过年吃,未曾想被连续偷2次,大爷忍无可忍,买来老鼠药放入腊肠内,结果第3次小偷食用后中毒身亡。警方找上门时,大爷认为自己无罪:他不来偷腊肠就不会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大爷生活在河北农村,按照当地风俗,每当腊月他都会晒腊肠,准备过年期间食用,由于手艺较好,王大爷晒的腊肠远近闻名。
事发当年春节前夕,王大爷像往常一样,从市场上买来猪肉和肠子,精心调制一番后晾至院内,可腊肠即将晒好时,竟全部不翼而飞。
王大爷十分生气,不用想,这肯定是被村里的懒汉偷走,王大爷虽然也有几个怀疑对象,但苦于没有证据,他也不知道到底是谁所为。
这么多年过年都有腊肠,今年自然不能例外,王大爷再次买来材料,精心制作后再次晾晒,这次他十分谨慎,一有空就回家看着腊肠。
但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王大爷毕竟是农民,过年期间也还有些农活要忙,不可能24小时看着,结果一个没留神,腊肠再次消失得无影无踪。
这下可把王大爷气得七窍生烟,但他觉得腊肠价值不大,即便报案,警方也不会过于重视,达不到立案标准,只能只认倒霉。
可毕竟腊肠已经被连续偷两次,而且还是在自己眼皮底下,王大爷越想越生气,决定报复一下小偷,于是买来老鼠药和制作腊肠的材料。
这次,王大爷将腊肠与老鼠药搅拌均匀后,再次晾晒到院子里,没想到几天后就出了人命,村里的李某中毒身亡。
警察很快找到王大爷家,那么,警方又是如何这么快找到线索的?
原来,三次腊肠被偷,都是同村村民李某所为,他将腊肠拿回家后,还会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利品,并告诉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而来。
这次他中毒身亡,死状过于蹊跷,而且是在食用腊肠不久后毙命,家人就将怀疑的目光投向王大爷家。
对于往腊肠里拌入老鼠药之事,王大爷一开始不愿承认,但警方很快从他家中搜出老鼠药,还有部分拌有毒药的腊肠。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王大爷只能承认拌入毒药之事,但对于拌药的原因,王大爷则辩称,是为了防备小动物,因为他怀疑是小动物将腊肠叼走,可能是狗或者鸟。
但腊肠晾晒的地方,狗根本够不到,而且腊肠是绑在架子上晾晒,鸟也不可能叼走,显然王大爷的这种说法是无稽之谈。
警方调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检方以涉嫌犯罪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法庭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他作无罪辩护,并提出如下几点理由:
1.王大爷的腊肠已经被偷3次,其在腊肠中投毒是迫不得已,主观上是为保护自己腊肠不被偷,下毒只是为教训小偷,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
2.根据刑法规定,当事人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不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3.即便认为王大爷应负责任,但王大爷作为农民,在腊肠内拌入部分老鼠药,剂量不是特别大,属于对剂量把握不准,是无知而非故意。
4.小偷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连续盗窃3次,即使每次金额都不大,但属于多次盗窃,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种情形可以减轻王大爷责任。
那么,王大爷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1.首先,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王大爷的行为,确实有防卫性质,但对于小偷小摸,社会危害性和危险紧迫性尚且不是特别大,王大爷的此种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有严格的认定条件,需要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即便认为王大爷符合前4个条件,也已经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减免处罚。
2.其次,王大爷的主观上是故意而非过失!
虽然律师辩称王大爷是对剂量把握不准,但王大爷特地买来老鼠药,作为一个农村人,自然知道此药毒性巨大,即便他主观上只是想教训小偷,但对于小偷的死亡结果已经有所预料。
法律上,明知可能会致人死亡而放任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因此王大爷构成故意类犯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3.最后,王大爷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章,根据刑法第115条,只要致人重伤、死亡,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过,此罪危害的对象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大爷在腊肠内拌入老鼠药,虽然他不知道小偷是谁,但针对的对象还是特定个人,不会造成社会公众危险,因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最终,考虑到王大爷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以及小偷盗窃财物具有过错,法院决定对王大爷从轻处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小偷虽然有错,但却罪不至死,王大爷财物被盗,一气之下投毒腊肠,最终酿成悲剧,令人惋惜,对此,你怎么看?
孤狼
这是河北的腊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