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精神病就应该是“免死金牌”吗? 非常遗憾和痛心,沈阳市铁西一小区发生持刀伤人案致3死1伤。警方通报称,嫌犯已被控制,有精神病史。但嫌犯行凶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期,目前还没有答案。 那么,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杀人,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若该行凶者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并且在精神状态处于正常范围时实施杀人行为,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终身监禁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显然,沈阳市铁西区的杀人犯,如果经过鉴定,处于发病期,那么,三位无辜的受害者,将是“死了白死”,杀人犯也不会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这事,怎么想都觉得不合理,精神病,难道就是精神病人犯罪的免死金牌? 我个人认为,至少应该可以有以下两个惩戒办法: 1、让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待一辈子! 2、将精神病人送进监狱,终身不得释放。 中国的专家们都喜欢谈与国际接轨,这里说一下美丽国如何处理精神病人犯罪的。 美国法律在处理精神病人的案例时,要求你自己举证自己当时确实犯了精神病才犯的罪,如果你不能提出合理的证据,那么你作案时就不能说你有精神病。 法律专家们,针对精神病人犯罪,我们可以与国际接轨不?毕竟精神病人杀人,如果不负任何责任,对被杀者实在是太不公平了,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就是公平、正义吗?精神病,不应该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免死金牌吧?
精神病人杀人,精神病就应该是“免死金牌”吗? 非常遗憾和痛心,沈阳
命难违运事
2024-07-05 0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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