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儿子为表孝心,带83岁老母亲来饭店吃饭,还点了母亲最爱的虾球。谁知虾肉太劲道,老人牙口不好,没咬烂便将虾球直接吞下,竟卡在喉咙。饭店第一时间打了急救电话,但老人还是不幸离世。老人家属认为饭店的菜有问题,一纸诉状将饭店告上法庭,索赔10万。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海淀法院)
难得的好天气,吃过早饭,袁立拿了件厚外套给母亲披上,便推着她下楼,去小区门口晒太阳,顺便接亲戚。
表哥一家趁着过节,从外地回来了,他们多年未见母亲,甚是想念,便约着来家里看望一下。
半个多小时后,表哥一家提着大包小包东西到了,袁立赶紧接过东西,带他们上楼。
一家人坐在一起,嘘寒问暖,好像有说不完的话。母亲更是高兴的合不拢嘴,好久没见她心情这么好,袁立非常欣慰。
毕竟母亲已经83岁了,人老了,最重要的就是心态,最渴望的就是亲情。
时间过得飞快,袁立一看表,竟然已经过了午饭的点,为了尽地主之谊,他便在楼下一家不错的酒楼定了个包间,一起出去吃。
袁立是个大孝子,小区里没有人不知道他,老母亲腿脚不方便已经很多年了,他一直悉心伺候,只要在家,就推着母亲在外面逛。
他知道母亲爱吃虾,所以特意为母亲点了一份清爽的腰果炒虾仁,吃饭间,袁立也是不停的给母亲夹菜,非常仔细。
就在母亲吃虾仁时,因为牙口不好,试了几下都咬不烂,便一整个往下吞。谁知,意外出现了。
虾仁不小心卡到了喉咙,上不来又咽不下,导致老人呼吸困难。但是,周围的人聊得太过火热,谁也没发现老人的异常。
等到袁立看到时,母亲的脸已经憋的通红,嘴唇也开始发紫。
一家人吓傻了,手足无措,乱成了一锅粥,酒店经理发现后,才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
但是,一切都来不及了,袁立母亲还是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这下,袁立一家不干了,他们认为,母亲的离世都是酒店造成的,酒店提供的虾仁太硬,让老人嚼不烂,而且太大,不适合老年人实用,这才卡主了母亲的喉咙。
而且,他还表示,酒店处理紧急情况的反应不够及时,没有合理的处置措施,根本没有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他要求酒店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万元。
酒店觉得太冤了。首先说菜品,因为顾客没有提出特殊要求,所以这道腰果炒虾仁一直都是按照正常标准做的,新鲜虾仁的口感就是很劲道,顾客点菜时应该考虑到这一点。
其次,发现老人异常后,是他们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老人离世他们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袁立将酒店告上法庭。
对于此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袁立认为,母亲是被饭店的虾丸噎死的,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赔偿。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饭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道虾丸太大,因此导致他母亲死亡,饭店必须给他赔偿。
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是理所应当的。
2、饭店老板认为,菜都是正常做的,袁立他们自己不小心,这才导致母亲噎死,怎么能讹他呢。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袁立作为成年人,明知母亲牙口不好,岁数大了,还给母亲点了虾丸,这才,导致母亲吃了咬不动,因此噎住。
这一切都是袁立自己的过错,饭店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
3、法院这样认为。
法院认为,饭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义务,饭菜是正常做的,袁立母亲年纪太大吃不了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他们发现袁立母亲的情况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饭店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饭店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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