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母亲将价值600万的学区房赠予儿子,儿子为了哄老婆开心,偷偷把妻子的名字加在赠予的房产证上,没想到好景不长,加完名字没几天,妻子竟提出离婚,要求分走名下一半的房产,男子当场傻眼,离婚可以分房没门,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静安区法院)
杨帆从母亲处回来,控制不住心中的喜悦,母亲亲口跟他说,过几天把房子过户给他。
儿子眼看上小学了,为了让孩子赢在起跑线,奶奶自愿把房子奉献出来,让孙子接受良好的教育。
杨帆心里这个美啊!媳妇齐娜经常惦记母亲这套房子,让他跟母亲说过户到他们名下,杨帆一直张不开口。
早晚都是自己的,干嘛急与一时,伤了母亲的心,父亲去世的早,母亲含辛茹苦不容易,他可不忍心母亲难过。
他把这个好消息告诉妻子,齐娜没有表现的那么高兴,反而有些不屑,跟你过了这么多年,房子车子都是你的名,我就是外人。
儿子都快上小学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结婚的房子就没有我的名,这个房子又和我无关,没什么可高兴的。
看着妻子一副委屈的样子,杨帆心软了,结婚多年,妻子虽然有些自私,但大体还不错,对家庭还算负责任。
当初结婚时,就闹着在婚房上加名字,母亲坚持不同意,那是母亲全款买的,为此事闹得不愉快。
母亲现在年纪大了,身体大不如从前,想趁头脑还清醒,把房子赠予儿子,儿媳虽然不是很通情理,但结婚多年孩子都大了,母亲释然了。
母亲唯一的要求是,保留终身居住权,只要小两口和和美美过日子,母亲帮衬着心里高兴。
聪明的齐娜,为了达到目的,生磨硬泡,把十八般武艺都使出来,把杨帆哄得蒙头转向,幸福的不得了。
真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杨帆很为难,一边是母亲的顾虑,一边是妻子压力。
母亲嘱咐他留个心眼,房子只能过户但他名下,妻子却软硬兼施,必须加名字,要给她一份保障,心里才踏实。
他没拒绝,也没答应,妻子后来一天到晚耷拉着脸,闹情绪,本来是高兴事,却乐呵不起来。
杨帆为了哄妻子欢心,瞒着母亲,偷偷把媳妇的名字,加在母亲赠予的房产证上。
只要一家人高高兴兴过日子,加就加吧!咋说她也是孩子的妈妈。
好日子没过多久,妻子就横挑鼻子竖挑眼,干啥都不对,动不动就耍脾气,杨帆忍无可忍,感觉妻子变了个人似的。
不久妻子提出离婚,杨帆也受够了她的没事找事,同意离婚,可接下来妻子的要求,差点把他气吐血。
离婚要分走一半房产,因为母亲赠予的房产证上有她的名字,杨帆肠子都悔青了,妻子一直以来哭着喊着,要把房本上加名字,原来是要分房产。
共同生活了多年,都没看透她的本性,此时说啥都晚了,母亲赠予的房子市值600万,那是母亲一生的积蓄。
齐娜坚持离婚并分房产,杨帆明确表示,离婚可以,房子想都别想,母亲得知此事气得生病住院。
责怪儿子太糊涂,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怕啥来啥,防不胜防。
杨帆咨询律师,母亲赠予的房产,齐娜没出一分钱,当时头脑一热,做了荒唐事,能否保全房产?
齐娜离婚为了得到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把杨帆告上法庭,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杨帆母亲赠予儿子学区房,儿媳要分走一半房产的案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杨帆母亲将学区房赠予杨帆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杨帆的母亲明确表示将学区房赠予杨帆,杨帆作为受赠人也接受了这一赠与。因此,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赠与合同,且合同成立并生效。
2、杨帆在房产证上擅自添加齐娜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后果?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赠与、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财产,归受赠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杨帆母亲把房产赠予儿子,不想杨帆为讨老婆开心,擅自将妻子姓名加入房本,虽然不能改变房产归属,但在法律上是生效的,离婚时会产生很大麻烦。
3、齐娜是否有权要求分走一半房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该房产原本为杨帆母亲所有,并赠予给杨帆,并明确表示赠与儿子,因此该房产在性质上可能更倾向于杨帆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认定,房产证上虽然有齐娜的名字,但考虑到她并没有出一分钱,而且是瞒着母亲把名字加上去,还涉及到赠予房产的特殊性。
最后经调查取证,齐娜的名字后加到赠予的房产证上,不动产变更的程序不规范,因此驳回齐娜的诉求,赠予的房产归杨帆所有。
对此您什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壞壞
喂不熟的白眼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