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男子离婚后,与前妻生的2个孩子跟他没有了任何的来往。十多年后,男子去世

天狼看法 2024-10-15 22:46:37

乌鲁木齐,男子离婚后,与前妻生的2个孩子跟他没有了任何的来往。十多年后,男子去世,一双儿女找上门来,要求分得遗产,可继母却表示:自己照顾老伴十多年,2个孩子从未尽过赡养义务,连葬礼都没有出席,凭什么分遗产?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环球网)

张红菊不得不感叹,老魏跟前妻生的两个孩子,竟然会如此的心狠。双方十多年不来往就算了,就连老魏去世,他们兄妹连老魏的葬礼都没有出席。

十多年前,她遇到了离异单身的老魏,两人相见恨晚,很快就走到了一起。可老魏的一双儿女,对她却充满了敌意。

魏涛、魏琴兄妹对于老魏再婚耿耿于怀,老魏曾试图跟一双儿女解释,可儿女却觉得父亲抛弃了他们。

双方之间的误会和隔阂也越来越深,自从老魏跟张红菊住到一起后,一双儿女几乎就跟他断绝了一切联系。

张红菊心疼老魏的不容易,更加对他好,好在两人感情融洽,相互扶持,日子过得平静而幸福。

时光匆匆,十多年过去,老魏因病住院,张红菊知道老魏挂念一双儿女,多次托人联系魏涛兄妹,让他们来医院看望一下自己的父亲。

可魏涛兄妹却迟迟没有出现,那段时间,老魏经常虚弱的躺在病床上,眼睛直勾勾的盯着门口,期待儿女的出现。

可魏涛、魏琴却说父亲的生死跟他们无关,老魏彻底心寒,临终前写下两份自书遗嘱。

遗嘱载明:老魏名下的所有财产都留给张红菊,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老魏去世后,张红菊再次托人通知魏涛、魏琴兄妹,希望他们兄妹来送老魏最后一程,可两人并未出席,更别说处理老魏的身后事了。

她本以为自己这辈子都跟那兄妹应该没有交集的,可她怎么都没有想到,老魏去世不久,那两兄妹就找上门来,要求分得老魏的遗产。

张红菊傻眼了:这十多年的时间,一直都是自己在照顾老魏,魏涛、魏琴兄妹压根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哪有什么脸面来分遗产。

可对方却在她家里大吵大闹,说她不拿出遗产,他们就不走了。

张红菊看着一地狼藉,泪如雨下,她拿出那两份遗嘱,说老魏把遗产给自己了。

魏涛、魏琴兄妹又说:这两份遗嘱是父亲在离世前不久写的,且相隔不到一周,不合理,他们觉得这不是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

并且他们认为房子是父亲的婚前财产,他们兄妹可以分割,还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是遗产,他们兄妹也可以分。

双方沟通未果,魏涛、魏琴多次上门,张红菊烦不胜烦,一纸诉状,将他们兄妹告上了法庭。

1、张红菊认为魏涛、魏琴兄妹对老魏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并且自己手中有遗嘱,因此他们兄妹不能分得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张红菊说魏涛、魏琴兄妹十多年没有跟老魏联系,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并且就连老魏的葬礼,两人都没有出席。

并且根据遗嘱内容,自己可以分得老魏的全部遗产。

2、魏涛、魏琴兄妹认为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父亲的遗产。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魏涛、魏琴兄妹认为案涉房产属于父亲的婚前房产,并且父亲订立遗嘱时,病重,意识不清,他们有理由怀疑父亲是在受到他人胁迫下写下的遗嘱的,因此遗嘱无效。

3、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院查明张红菊提交的2份遗嘱落款处均有老魏的亲笔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定要件,两份遗嘱并无相驳内容。

魏涛、魏琴兄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老魏在订立遗嘱时存在丧失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等情况,因此老魏留下的遗嘱有效。

张红菊提交了出资证明,证明房产系自己出资购买。

但是无论这处房产是老魏和张红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老魏的婚前财产,按照遗嘱继承,都应归张红菊一人所有。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一般情况下,可由父母、配偶、子女分得。

老魏去世后,张红菊给其办理身后事花费了8000元,据此,法院判决丧葬补助金扣减掉这8000元,剩余部分由张红菊和继子女均分。

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对相关特殊人员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含有一定精神抚慰性质。

抚恤金的分配,应充分考虑各亲属在死者离世前与死者的关系亲疏、相互照顾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分配。

法院认为老魏和张红菊再婚后,主要由张红菊照顾,老魏生病,也是张红菊在全程陪护,张红菊还给老魏办理了身后事。

最终法院判决张红菊分得抚恤金的50%份额,剩余50%由魏涛、魏琴兄妹均分。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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