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给孩子投保重疾险,保额为50万,后来孩子突发心肌炎,从确诊到离世仅3小时。万万没想到,保险公司竟然称不符合严重心肌炎条款,无法按照重疾险理赔!只能退还3年保费,共计1.38万元! (来源:央视新闻) 2月初,张女士看到周围的人,好多都得了流感,想到3岁的女儿身体素质比较弱,很是担忧。 结果怕什么来怕什么,早上醒来,张女士发现女儿也感冒了。
起初,张女士没有太过担心,以为只是普通的感冒,吃点药休息几天就会好起来。 那么多人得流感,只要注意点不会有大问题,谁曾想到,流感诱发了孩子的心肌炎,孩子变得虚弱无力,呼吸急促,脸色苍白。 张女士看到吓了一跳,赶紧将孩子送到医院治疗。 医生检查完,脸上沉重,说孩子得了暴发性心肌炎,必须进行抢救。
张女士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一个劲地恳求医生一定要救救孩子。 怎料,仅仅3个小时的时间,孩子就因为抢救无效,带着对世界的眷恋离开了这个世界。 处理完孩子的事情后,张女士想到给孩子购买的重疾险,保额有50 万,虽然没有任何赔偿能够弥补失去女儿的痛苦,但这份保险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张女士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让张女士提交了很多材料,然后告诉张女士,公司要对这些材料审核。
张女士以为就是等几天的事情,殊不知,最后的结果竟是说暴发性心肌炎不符合严重心肌炎条款,无法按照重疾险进行理赔。 张女士当时就愣住了,从确诊到女儿离世,一共3个小时,这么严重的心肌炎,怎么不是严重心肌炎了?
法律怎么看待此事,张女士走法律途径,可以获得赔偿吗? 虽然《保险法》第114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但真正到了理赔的时候,却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我们是普通人,非专业人士,不懂里面的门门道道,这是不是意味着保险公司想怎么忽悠我们就怎么忽悠?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为了避免普通人被保险公司欺骗,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提示免责条款,帮助投保人更全面地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明确免责条款的语义、范围,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的问题是,保险条款写了。 严重心肌炎是指,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等。 张女士女儿从被诊断为心肌炎,到离世仅3个小时,达不到“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是不是就不能获得赔偿了?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了“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才是严重心肌炎,但保险合同的约定必须在符合客观情况的同时,不能设置奇葩条款。 比如医学上怎么定义严重心肌炎的,是不是要“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如果不是,那张女士可以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让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 有网友说,他买了3年的某安家财险,去年邻居暖气漏水,把他家给淹了,保险公司说不赔,说要他家暖气漏水才行。冬天的时候我家暖气漏水了,把地板都泡了,也不赔。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暖气管没有裂纹,要水管爆裂才能赔,保险公司吃相太难看了。 对此,您怎么看?
库洛
所以美国保险公司的CEO被人biu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