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首付30万买下一套150平清水房,半年后准备装修时,却有人拿着租赁合同上门。合同早在男子购买前一年就签订了,而且还是20年的租约。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男子花钱还贷款却住不上房子,实在冤枉,赶紧联系中介,中介也很惊讶。男子仔细看下租房合同,150平房子每个月租金才1200元,太不合常理,怀疑遇到骗局,经过一番核实,结果却让男子大惊失色!
李先生结婚后一直都有关注房源信息,想着妻子怀孕后换个大一点的房子,给家里人更舒心的生活。
终于在2024年4月份,李先生在一个中介的朋友圈里看到一套房房源,是清水房,只要10万元首付,就可以购房,房子还保证是无纠纷净房。
那套房子的楼盘李先生关注了很久,这么便宜的价格实在是难得。李先生赶紧办理了按揭手续,付了30万首付,顺利买下房产。
买房后李先生也没着急装修,就一直放在那里。直到2025年3月份,妻子有了好消息,李先生赶紧着手装修,并在当月18日准备开始装修。
可当李先生的房子正准备装修的时候,突然出现一个人,声称房子是他租下来的,让李先生停止装修。
李先生接过那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日期是2023年7月25日,远在李先生买房前一年时间。
李先生赶紧联系中介,质问中介为什么把租出去的房子卖给他?
可中介一听就傻眼了,因为原房东从未说过房子有被租出去过,而且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上已经声明了没有出租。
可事实摆在眼前,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李先生只能先终止装修进程,把事情弄清楚要紧。
李先生赶紧亲自前往中介了解情况,中介经过一番调查后发现,房子的确有被租出去。
李先生认为中介有责任和义务在促成双方交易前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要是早知道房子被租出去20年,李先生是断然不会购买这套房子的。
中介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但责任并不在中介,因为并没有行业规定一定要查询房屋的租赁情况,而且房主已经在合同上承诺了,要说有问题,也是房主故意隐瞒。
李先生对中介这种态度很不爽,收中介费的时候那么痛快,如今出事了,中介就不管了,还大言不惭的说可以去起诉,要是法院认定中介有责任,那么他们就履行。
房子已经交易完成,却眼看着有房本却无法装修入住,李先生觉得很委屈,就找到了媒体帮忙协商解决。 李先生突然想到那份租赁协议有问题,20年的租约,150平的房产,每个月却只需要支付1200元,未免太奇怪,李先生感觉自己好像被骗了。
记者帮忙联系租房的吕先生,吕先生给出的回答更加让人诧异。
吕先生跟原房主是朋友,因朋友欠吕先生的钱几十上百万,所以才把这套房子租给他抵债。
若吕先生的说辞是真的,那么原房主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诓骗李先生买房,于是记者带着李先生去派出所报警。
但是警方却说这属于民事纠纷,建议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警方也帮忙拨打了原房主的电话,一直都是无人接听的状态。
李先生信任中介,就没有自己去查询房屋的状态,难道就该李先生自己承担着损失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原房主在售卖房产时,并未告知李先生房子已经被租出去,而且还签订了长达20年的租约,是一种故意隐瞒的行为。 李先生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无法使用居住的房屋,有权利要求原房主解除买卖合同,并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不仅原房主应该承担损失,中介也有难辞其咎的责任和义务。
中介作为促成交易的中间方,有权利和义务对房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清楚,包括房产是否有查封、抵押、设置居住权等情况,是否涉及继承赠与等状况。 根据《民法典》第962条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可以起诉中介未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并给出一定的补偿。 无论是起诉原房主还是中介,都无法很快的解决实际问题,毕竟房屋已经被租给吕先生,李先生无法对该房屋进行任何操作。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吕先生声称原房主是用以房抵债的方式将房产承租下来,但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金额远低于同地段的其他房源,且签订合同后2年都未入住。 吕先生与原房主签订的20年租房合同很可能是故意串通,损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可以通过诉讼渠道为自己维权,尽快将房屋拿回。
李先生其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在双方签订合同前,仅凭原房主一句没有租出去过就没有亲自查验房屋是否存在租赁行为,才会被原房主有机可乘,李先生也该反省自己。
你怎么看待李先生的遭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