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女子外出时捡到一部手机,但她却并未退还,甚至还关机了。当警方找到女子

重瓦下庆 2025-03-24 11:43:50

江苏苏州,一女子外出时捡到一部手机,但她却并未退还,甚至还关机了。当警方找到女子并要求其归还时,女子却拒绝了,她要求失主必须给点表示。网友:想钱想疯了。

(来源:生活有点料)

事发当天下午,女子吴某外出时,看到地上有一部手机,她捡了起来看了看,发现手机是真的,只是上了锁。

就在这时,手机突然响了起来,是有人打电话来了,可能是失主打来的。可吴某并未接电话,而是直接关机了,随后把手机放进了自己的包包。

失主张女士在寻找手机无果后,选择了报警求助。警方通过监控发现是吴某捡走了手机,于是查了下吴某的身份信息,并找到了吴某,要求其归还手机。

可是吴某却理直气壮地对张女士说:“这是我捡的东西,你得表示一下!”

张女士气愤地说:“您要是一开始接了电话,告诉我们手机在哪,我们可以给点表示,但您不接电话还关机了,我怀疑你的动机不纯。”

这时,张女士身边一男子突然着急地说:“那我给你500元,你把手机拿来。”

张女士立即制止了男子:“你别!”

随后转身对吴某说:“阿姨您要是一开始就接电话,我们肯定带上礼物来感谢,但您关机了,动机不纯,那我凭什么给你报酬?”

民警看不下去了,向吴某提出:“你还是把手机拿出来,我们警察都在这边作证,你捡了人家的手机,你现在拿出来就没事。”

有网友认为:这吴某分明关机了,说明就是想要占有手机,但被警方找到了,所以就转而要求女子给点好处,这种人就得拘留。

但也有人认为:吴某要点好处没什么问题,法律不都支持的吗?

根据《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从这点来看,的确如网友所说,张女士应当给予吴某一定的保管费用。

但是这个保管费用具体多少,需要吴某自行证明,且必须合理。

比如:张女士的手机买了7000多元,现在二手的只值两三千元,而吴某却开口就要500~1000元,那就非常不合理。

此外,法律规定的是保管费用,不是好处费,所以如果吴某无法证明因保管张女士的手机而产生了费用,那就无权向张女士主张保管费。

一般来说,保管所产生的费用有:误工费、为送还手机的打车费等。

因此,吴某向张女士索要好处费,这一点很难得到支持。

另外,如果张女士的手机在吴某手中遗失或者损毁,张女士还可以反过来要求吴某赔偿。

那吴某的行为算盗窃吗?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吴某是在路边捡到了张女士遗失的手机,其主观上并没有盗窃的故意。虽然吴某有关机的动作,但并不能确定就具有盗窃的目的。

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尚无法认定吴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故无法以盗窃为名对其处罚。

从实际情况来讲,吴某的行为应该是侵占遗失物不还,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侵占罪处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注意:侵占罪是属于自诉罪,需要张女士自行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程序。

因此,如果吴某积极归还手机,那是真的没事,但如果因为张女士没给好处费,吴某就拒绝归还手机,那张女士不仅可以拒绝给好处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最后,拾金不昧一直是我国优良传统,可吴某在拾得他人的手机后,直接关机以向失主索要好处费,这种行为与公序良俗相悖,我们认为不应该支持给好处费。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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