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男子用水管往外排水,又因为害怕来往车辆压坏水管,便在路边放了几个小水桶。结果悲剧了,一女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不小心撞到水桶上导致右侧第5、6肋骨骨折,腹部损伤,共花费12980.61元。男子先是不承认是自己放的水桶,又辩称是女子自己不小心,拒绝进行赔偿,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一年前,男子王某为了将自家院子里的水排出去,于是扯上了一根水管。又担心来往的车辆将水管压坏,王某从家中搬来几个水桶,又找来一些水泥柱子,对水管进行保护。
晚上九点许,女子陈某骑着摩托车回家,因为事发路段照明不足,再加之陈某车速较快,导致没有看清路上的小水桶。
陈某撞上小水桶后摔倒在地,起身后大声叫骂,但是并没有人出来承认。无奈,陈某先是报警,后自己来到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陈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腹部损伤,共计花费12980.61元。
事后,经过公安机关的勘察,确认是路上水桶是王某所为。陈某遂要求王某进行赔偿,未果后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承担治疗费用。
陈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违反上述规定,违规在道路上放置异物阻碍交通,并导致陈某受伤,对于陈某的损害,王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可王某认为:
第一:公安机关认定是王某在路上放置了水桶,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第二,陈某是无证驾驶摩托车,本就违法在先。
第三,事发时陈某的对向有亮着大灯的车经过,造成陈某眩目,与路上的水桶无关!
第四,陈某没有谨慎驾驶,疏于对路面的观察,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支持。
法院审理时查明,关于王某主张警方没有证据,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有经办民警签名,故确定王某存在阻碍交通的行为。
另查明,陈某摔倒之后并没有立刻到医院,而是询问是谁放置的水桶,通过陈某的表现可以看出,陈某受伤与撞上水桶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陈某的治疗记录等,均可证明陈某受伤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在事发地点没有减速慢行,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自身也存在过错但过错程度较小。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为,以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负40%的责任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应承担7788.37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陈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应承担80%责任。
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已经考虑了王某的过错程度,并酌情认定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