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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大妈无儿无女,老伴走后,她把42.8万元和一套房子赠与侄女和她儿子,要求

上海,一大妈无儿无女,老伴走后,她把42.8万元和一套房子赠与侄女和她儿子,要求他们给她养老送终,谁料,侄女照顾大妈28天后觉得太难伺候,不干了。大妈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财产赠与,一审法院判决,侄女退还25万元和房子,谁料,侄女和她儿子却以“大妈只要求我们在她死后给她办后事和清明祭拜,生前我对她的照顾是出于好心”拒绝退还财产,二审法院最终这么判。 王大妈和丈夫结婚后一直没生育有子女,随着年龄渐渐老去,身体开始出现各种各样的毛病。 2023年王大妈的老伴过世后,孤苦无依的她,越发的感觉到,身边有人照顾的重要性。 可她无儿无女无人可依,还好她手上还有40多万存款和一套房子。 王大妈想过要请保姆来照顾自己,可保姆费用高,这点存款根本支撑不了多久,而且保姆跟自己非亲非故,她会尽心尽力照顾好自己吗? 考虑再三,王大妈想到了自己的侄女王女士,她觉得王女士跟自己是亲人,哪怕没有财产的赠与,她应该也会碍于亲戚情面照顾自己。 所以,王大妈找来王女士商量,她打算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王女士,让她来给自己养老送终。 王女士没有拒绝,双方就这么口头协议好了。 2024年4月份,王大妈把她名下42.8万元全部取出后,存到王女士的账户上,又在同年5月份,把她的房子变更登记过户到王女士儿子小王名头上。 做完这一切后,王女士搬到王大妈家与她共同生活,照料她的生活起居和负责各种日常开销。 王女士以为,照顾老人无非就是做饭菜的时候添双碗筷,洗衣服扔洗衣机就完事,根本没压力。 没想到,跟王大妈生活在一起后,她才知道,事情并非她想象得那么简单,在她看来,无论自己怎么做,王大妈都不满意,总挑她的理。 对此,王大妈也有话说,她认为自己把所有财产都赠与王女士一家,可她的照顾都不如一个保姆那么尽心。 渐渐的,两人之间开始出现各式各样的矛盾,王女士在照顾王大妈28天后,终于忍不住,撂挑子不干了。 王大妈懵了,财产都给他们了,侄女这不是翻脸不认人、占了便宜还甩锅嘛!合着拿了财产就撂挑子,纯属欺负老人啊! 王大妈越想越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赠与财产。 法庭上,王女士和儿子辩称无论他们怎么照顾,王大妈都不满意,他们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王阿婆与小王、王女士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结合事实可认定为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 因双方对扶养方式存在分歧,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亦不能实现王阿婆的养老目的,故准许王阿婆撤销赠与的诉求。 撤销赠与后,王阿婆有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同时需承担对方办理房屋登记及照顾期间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可从应返还存款中扣除。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要求小王将房屋变更登记回王阿婆名下,王女士返还25万元存款,对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小王辩称自己已经履行了扶养义务,声称当初约定的只是帮王大妈办后事、清明扫墓。 母亲额外照顾是出于好心,不算合同义务,但王大妈反驳说,几百万元财产只换身后事,太不公平了。 二中院支持了王大妈,认为小王的说法站不住脚,双方当初明明说好是“养老送终”,不可能只负责后事就拿巨额财产,权利义务根本不对等。 法院确认这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小王一家得负责王大妈生前照料和身后事,现在双方矛盾化解不了,合同没法继续履行。 所以,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让小王把房子还回来,王女士扣掉之前的花费后,返还25万存款。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王大妈将房屋及42.8万元存款赠与小王和王女士,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事实及双方陈述,可认定赠与是附有"养老送终"义务的。 小王和王女士作为受赠人,应按照约定履行照料王大妈日常生活及处理身故后事宜的义务。 《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小王和王女士在接受赠与后,仅照顾王大妈28天就不再履行义务,双方因扶养方式产生矛盾且难以调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法实现王大妈的养老目的。 这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因此法院准许王大妈撤销赠与,要求小王将房屋变更登记回王大妈名下,王女士返还扣除相关费用后的25万元存款。 在此,也给年长者一个提醒,千万别提前把房子、存款送给别人,哪怕是亲戚! 如果想用财产换养老,必须签书面协议,写清照顾标准、陪护责任、生活费等细节,最好公证或找第三方见证。 别轻易信口头承诺,先试试请保姆或去养老院过渡,摸清情况再做长远打算,别断了自己后路! 对此,大家怎么看?关注@猫眼学法 拼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