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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女子是富家女,她3年前从银行买了50克金条,看金价涨的厉害,就准备卖掉变

重庆,一女子是富家女,她3年前从银行买了50克金条,看金价涨的厉害,就准备卖掉变现,竟发现金条是假的,金条编号在银行系统内查证无误,可金条却是假的,可把女子气坏了,她愤怒的报了警,真相查明,太出乎意料了。 2022年,家庭殷实的覃女士,看金价不高,准备做一些理财,就去某银行买了很多黄金产品,其中包括金首饰,还有一根50克的金条。 买回家后,覃女士并没有进行检验,因为她对银行无比信任,就直接把金条等黄金产品,锁在了家里的保险柜里。 时间一晃,到了2025年众所周知,金价持续上涨,覃女士认为,此时不出手大赚一笔,更待何时呢? 于是,2025年10月17日,她从保险柜里,取出50克金条,去银行变现,竟然被告知金条是假的。 覃女士脑袋瓜子嗡嗡作响,当场呆若木鸡,她的金条从银行买的,买走时是真的,来卖竟变成假的了,这说明什么呢?如果银行都不值得信赖,那她还能相信谁? 愤怒的覃女士直接报了警,而警方也一头雾水,如果说金条被盗,但现场勘察,发现覃女士家保险柜没有撬动的痕迹。 可银行出售的,也不是假金条,因为覃女士手里的金条编号,在银行系统内也查证无误,这跟金条是有身份的,就像每个人都持有身份证一样,但它又实实在在是假的。 最终,帽子叔叔断定,覃女士的金条被掉包了。 可覃女士却认为没这个可能,因为她的金条一直存放在保险柜里,有密码锁,相当安全,如果被掉包,但保险柜没被撬,这解释不通。 帽子叔叔认为,既然案子没头绪,那就别一条道走到黑,换个思维。 你想呀,有人调包了金子,就会出手变现,于是,警方决定从黄金交易环节查起。 这一思路是对的,很快,女子黄某浮出水面,她不但是覃女士的闺蜜,曾经在她家住过,而且,她还卖过一根50克金条。 更重要的是,她卖的金条,上面印有某银行的名称,让黄某无法抵赖的是,她还有在网上购买假金条的记录。显而易见,她买假金条,用来掉包真金条。 很快,黄某被控制,她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黄某住在覃女士家,发现粗枝大叶的覃女士没有给保险柜上锁。 黄某偷摸打开保险柜一看,立马两眼放光,只见里面金首饰金条熠熠生辉,亮瞎她的眼睛。 真是财帛动人心,黄某见财起意,撞着胆子,开始把一些金首饰窃为己有。 一开始,黄某没敢动金条,她先拿一些金首饰,发现覃女士并没发现,她欣喜若狂,觉得覃女士家里有钱,买的黄金产品数不胜数,所以,偷一些她压根发现不了。 胆子越来越大的黄某,最终还是对50克金条下了手,买了根假金条,把真金条掉包了,然后变现了30000多元,没想到法网恢恢,她以为自己做的神不知鬼不觉,可最终锒铛入狱。 警方已追回9.5万元赃款,还给了覃女士,黄某已被采取刑事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都说防火防盗防闺蜜,这年头,坑自己的往往是让你防不胜防的人,看来,不能让外人留宿家里,弄不好就是引狼入室。 而覃女士也真够大大咧咧的,家里保险柜存放贵重物品在家里有外人的情况下,竟然不上锁,给她人可乘之机。 而且,黄某多次得手,看来,覃女士不锁保险柜的门是常态,真够马大哈的。 好的,这件事确实引人深思,令人感慨。以下是我的300字感慨: 覃女士金条被掉包一案,像一盆冷水,浇灭了我们对身边人无条件的信任。 真正令人心惊的不是黄某的贪婪与欺骗,而是覃女士那扇“常态性不锁”的保险柜门。 黄某从忐忑的小偷小摸,到大胆的金条调包,其胆量的膨胀恰恰印证了覃女士防范意识的稀薄。 “信任”绝不等于“不设防”,贵重物品的管理必须严苛到不留死角,锁远比人情可靠。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黄某在覃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借住的机会,趁保险柜未上锁时打开柜门,秘密窃取金首饰及金条,后以假金条调包真金条。 整个过程未通过欺骗使覃女士"自愿交付"财物,而是暗中转移占有,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被盗金条50克,时价约3万元,及其他黄金首饰合计9.5万元。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本案追回赃款已达9.5万元,实际损失可能超过10万元,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某分阶段实施盗窃,先偷走小额金首饰试探,后升级至金条调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即使单次金额未达标准,亦构成盗窃罪。 保险柜未上锁等同于财物暴露,熟人可轻易突破信任边界;即便银行金条有"编号溯源"机制,如本案真金条可查证,但如果保管失当,技术防伪也无法阻止犯罪行为。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评论列表

镜大海
镜大海 2
2025-11-09 20:51
富家女买50G的金条当投资,总觉得哪里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