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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王大妈和丈夫没有儿子,于是给大女儿招了个上门女婿,双方签订《立招子》协

江苏兴化,王大妈和丈夫没有儿子,于是给大女儿招了个上门女婿,双方签订《立招子》协议,约定以后老两口的养老由大女儿和大女婿承担。可自从王大妈的老伴离世后,王大妈就和大女儿大女婿闹了矛盾,女婿不管她了,王大妈一怒之下起诉大女儿和女婿,要求他们赡养。 王大妈已经年近八旬,可老了老了,她却没人管了。这事要从几十年前说起。 王大妈和丈夫结婚后一连生了4个姑娘,苦于没有儿子养老,王大妈和丈夫决定,给大女儿招个上门女婿,以后就将女婿当做亲生儿子,他们的养老问题为由女婿承担。 王大妈家家境不错,没多久,大女儿就和女婿赵某结婚了,结婚时,王大妈和丈夫与大女儿和赵某签了一份《立招子》协议,约定以后他们的家产归小两口所有,作为交换,大女儿和赵某要承担他们的生养死葬。 一转眼就是几十年过去了,2019年,王大妈的老伴先她一步而去,老伴走后,王大妈和大女儿及大女婿赵某发生了矛盾,双方关系逐渐恶化,经常因为琐事闹得鸡犬不宁。 2021年,村里对王大妈和女儿女婿进行了调解,王大妈和大女婿赵某签订了一份家庭矛盾调解书,约定以后赵某每年要付给王大妈赡养费11000元,医疗费8000元。 可调解结束没多久,双方再次发生矛盾,从23年10月开始,赵某再也没有给过王大妈一毛钱赡养费。 王大妈的身体一年不如一年,不是这里疼就是那里酸,除了每年有限的政府补贴和地租钱,没有任何经济收入。 无奈之下,王大妈只好将大女儿和赵某起诉了,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女婿对岳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赵某是否需要赡养王大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款明确了赡养义务的主体是成年子女,女婿并非岳父母的法定赡养人。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看,女婿并没有直接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 赵某作为女婿,对于王大妈夫妇实际上并没有赡养义务。 但是,当初王大妈和丈夫与大女儿、赵某签订了《立招子》协议,约定王大妈家的家产归小两口所有,大女儿和赵某要承担他们的生养死葬。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份协议具有一定的合同性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立招子》协议以书面形式呈现,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王大妈一家签订协议时,各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是基于解决养老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立招子》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赵某和大女儿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 2021年,王大妈和大女婿赵某又签订了《家庭矛盾调解书》,约定赵某每年要付给王大妈赡养费11000元,医疗费8000元,该调解书同样具有合同性质,也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虽然赵某本身对王大妈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基于《立招子》协议和《家庭矛盾调解书》,赵某已经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了赡养王大妈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赵某在签订协议和调解书后,就有义务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赡养王大妈的责任。 王大妈年近八旬,身体状况不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老人。赵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约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准则。 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女婿对王大妈并没有赡养义务,但是双方签订的《立招子》协议和后续的家庭调解书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赵某作为入赘女婿,王大妈夫妻俩对赵某提供了建房、成家、带孩子等实质性的帮助,在这些因素加持下,赵某应该对王大妈履行赡养义务。 最终,判赵某按照2021年签订的调解书中的约定,继续向王大妈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来源:最泰州、兴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