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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浙江杭州,女子因为尿急跟着婆婆去一康养中心上了个厕所,结果,事后,康

“冤不冤?”浙江杭州,女子因为尿急跟着婆婆去一康养中心上了个厕所,结果,事后,康养中心控告女子及其婆婆非法闯入,还声称女子及婆婆上完厕所没关水龙头,导致水漫溢出来,地板损坏,要求女子及其婆婆赔偿3、5万元。 据悉,2023年11月份一个周末,女子李某到婆婆家做客,期间和婆婆在婆婆家附近溜了一圈后,感到尿急。便跟着婆婆到婆婆常去的一家康养中心上了个厕所。 可令李某万万没想到的是,隔天,就接到民警的电话,称康养中心报警,声称其和婆婆在康养中心闭馆状态下,非法闯入康养中心,并且在上完厕所后没有关水龙头,导致水满溢出来,地板被泡坏。 随后,警方排除了李某及其婆婆非法闯入康养中心的情况,但是康养中心并没有罢休,不仅指名道姓,在李某婆婆小区里张贴了相应的告示,要求李某及其婆婆赔偿3-5万元,随后更是将李某及其婆婆告上法庭。 对此,李某觉得很冤,于是求助媒体。 采访中,李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称:当时康养中心内亮着灯,同时门也是虚掩着的,并没有上锁。同时,康养中心门口贴的告示,明确写着上午开放时间为8点半到12点,下午1点到5点,并没有写周末不开放。 李某的丈夫也提供了康养中心的监控以及康养中心关闭水龙头时拍摄的视频。 其中,监控显示,李某及其婆婆上完厕所后,没有人再进入厕所,大约50多分钟,走廊就有水漫出来了。 康养中心的保安拍摄的视频显示,次日凌晨2点,康养中心的保安进入厕所,将水龙头关闭。 不过,由于监控里可以听到李某及其婆婆上完厕所冲马桶、开水龙头洗手的声音,之后便没有了声音。 走廊的水渍并不是直接从卫生间流出来,而是从康养中心中医理疗房间流出来的,同时中医理疗房间内也有个洗手池。 康养中心的保安拍摄的视频只有十来秒,而且从视频来看,水龙头比较破旧,洗手盆周边都是干的。 李某的丈夫怀疑水是从康养中心中医理疗房间流出来的,或是水龙头、水管损坏导致,而康养中心的保安拍摄的视频是康养中心事后找人背锅,而摆拍的。 记者为了弄清真相,前往涉事康养中心了解情况,发现康养中心门口的告示确实如李某所说。采访恰巧也是周某,康养中心开着门,里面也开着灯。 记者随后同李某进入康养中心,发现康养中心内存在工作人员,便向对方了解情况,对方表示刚来不清楚。 随后又给当初康养中心在李某婆婆小区张贴告示中所留的电话打了过去,对方表示已经离职,已经是几年前的事情,不用联系自己。 之后,康养中心的一名负责人联系到记者,记者向其说了李某夫妇的疑点,但对方表示,李某夫妇有疑问应该跟自身的律师沟通。 据悉,目前,李某夫妇表示,后续将会把证据提交给法院,等待法院的判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如果李某与婆婆在康养中心上完厕所确实没有关闭水龙头,导致康养中心“水漫金山”、地板损害。李某与其婆婆确实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康养中心想要要求李某及其婆婆赔偿也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还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低于刑事案件,不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只需要证明具有高度可能性即可。 具体到本案,虽然李某一方存在异议,但是从李某及其婆婆上完厕所后,无人进入卫生间,当时康养中心也无其他人存在,之后不久康养中心楼道便出现溢水现场这点来看,李某一方最终需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最后,李某的案件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法律讲求证据,但日常生活更需我们多一份细心和警觉,以防无心之举被放大并卷入不必要的麻烦!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