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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男子拓先生受好友曹先生邀请参加婚宴,席间大家提议喝白酒,婚宴结束后,拓

内蒙古,一男子拓先生受好友曹先生邀请参加婚宴,席间大家提议喝白酒,婚宴结束后,拓先生又与朋友王先生去吃烧烤喝啤酒,回家后凌晨一点左右,拓先生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虽打急救电话但拓先生仍因心源性猝死离世,家属得知王、石二人有保险,将曹、王、石及财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41万余元。 二零二四年七月六号晚上,内蒙古的拓先生收到了好友曹先生的邀请,去参加他的婚宴。 拓先生想着能和朋友聚聚,就欣然前往了。 到了婚宴现场,热闹非凡,大家围坐在一起,气氛十分融洽。 拓先生和石先生坐在同一桌,酒过三巡,不知是谁先提了一句,要不咱们喝白酒吧,这一提议得到了大家的响应。 于是,大家你一杯我一杯地喝了起来。 婚宴结束后,拓先生和石先生一块儿离开了。 大家有没有想过,在聚会喝酒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多考虑一下自己的身体状况呢? 毕竟每个人的酒量都不一样,喝多了对身体可不好。 拓先生离开婚宴后,突然想起还有个朋友王先生,便给他打了个电话,约着一起去吃烧烤。 到了烧烤摊,王先生点了六瓶啤酒,拓先生也没多想,就跟着喝了起来。 喝了一会,拓先生觉得有点困了,就先回家了。 七月七号凌晨一点左右,拓先生的妻子醒来,发现拓先生身体不对劲,脸色苍白,呼吸微弱。 她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等急救人员赶到,拓先生还是没能抢救过来,因为心源性猝死离开了人世。 后来,家属了解到王先生和石先生买了“劝酒过失”类商业保险,觉得他们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就把曹先生、王先生、石先生还有财险公司一块儿告上了法庭,索赔一百四十一万多元。 在法庭上,大家各执一词。 拓先生家属认为,曹先生作为婚宴的主办方,王先生和石先生作为同饮者,都没有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应该对拓先生的死负责。 而曹先生他们则觉得,拓先生是成年人,应该清楚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喝酒也是他自愿的,他们不应该承担这么大的责任。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从法律层面看,对于同饮者的责任认定,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饮者必须承担提醒和劝阻义务,但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同饮者之间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曹先生作为婚宴主办方,王先生、石先生作为同饮者,在拓先生饮酒过程中,若存在过度劝酒等行为,或者明知拓先生身体状况不宜饮酒却未提醒劝阻,导致拓先生饮酒过量进而引发心源性猝死,那么他们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责任比例,需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 本案中,法院认定婚宴上并无强行劝酒情况,但拓先生死亡和饮酒有一定关系,曹先生他们三人未及时提醒劝阻存在过错,所以曹先生承担百分之一责任,王先生承担百分之三责任,石先生承担百分之五责任。 再看拓先生自身责任,拓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以及饮酒过量的后果。他自愿饮酒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所以拓先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也体现了这一点,他承担了绝大部分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拓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清楚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以及喝酒过量的后果,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而且婚宴上并没有人强行劝酒,拓先生的死亡和婚宴喝酒以及后续喝啤酒有一定的关系,曹先生他们三人没有及时提醒劝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后,法院认定曹先生承担百分之一的责任,王先生承担百分之三的责任,石先生承担百分之五的责任。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院作出判决,拓先生死亡各项费用合计一百三十九万多元,曹先生赔偿约一万四千元,石先生赔偿约六万九千元,王先生赔偿约四万一千元,王、石二人的赔偿责任由财险公司承担。 大家觉得在聚会饮酒时,同饮者的提醒劝阻义务边界该如何界定呢? 对于此类因饮酒引发的悲剧,除了法律层面的责任认定,还能从哪些方面去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呢?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