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龙在某砖厂上班
不慎因工受伤
老板担心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竟矢口否认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1日
阿龙与阿彪微信聊天约定上班事宜,阿龙表示后天一早过来,阿彪语音回复要确定,阿龙回复已经确定了。

2023年2月3日
阿龙如期来到某砖厂上班,岗位为机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砖厂也未为阿龙缴纳工伤保险。阿龙的日常工作通过微信“某砖厂工作群”“某砖厂阿彪”“某砖厂老板娘”等安排与管理。
2023年5月9日
阿龙工作时不慎受伤,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内踝骨折(左侧),外踝骨折(左侧)。受伤后的医药费由“某砖厂老板娘”通过微信转账给阿龙。“某砖厂老板娘”是该砖厂老板的姐姐,系财务兼管理人员,通过微信支付阿龙工资。
事后,因双方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各执一词,阿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4年11月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阿龙与某砖厂于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
某砖厂不服,于2025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砖厂与阿龙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阿龙的日常工作通过微信“砖厂工作群”“某砖厂阿彪”“某砖厂老板娘”等安排与管理,工资由某砖厂财务人员发放,医药费由某砖厂财务人员微信转账,且某砖厂对阿龙提供的微信聊天、微信转账记录没有提出反证。阿龙主张与某砖厂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2025年5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阿龙与某砖厂于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
某砖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实际用工
而不仅仅看
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