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投诉,反映在海淀区东升镇相关区域开展业余无线电业务时受到不明信号干扰,希望能够排查原因,消除干扰。
接到投诉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快速响应,立即组织无线电监测站技术人员前往受干扰区域开展监测排查工作。到达现场后,监测人员在430-440MHz频段发现异常发射信号,经解调,确认为工地施工指挥塔吊工作的语音信号,通过移动车和便携设备交叉定位、逼近查找,最终锁定海淀区东升镇某棚改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经沟通了解到,为满足塔吊工人和指挥人员之间的沟通,涉案企业擅自使用了无线电对讲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经查,涉案企业使用的对讲机工作在430MHz频段,且具有收发功能,属于应当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涉案企业未办理无线电台执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涉案企业作出没收8部对讲机的行政处罚。涉案企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