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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女子被轿车碾压失血严重,13岁儿子目睹全过程,旁边有交警执勤,却以不属

辽宁大连,女子被轿车碾压失血严重,13岁儿子目睹全过程,旁边有交警执勤,却以不属于其辖区为由拒绝参与救援,最终女子离世。家属不能接受,认为如果如果执勤交警帮忙协调帮忙救援,女子就不会离世。 据齐鲁壹点报道,2025年7月11日,大连市普兰店区正在举办啤酒节。 啤酒节当天,附近有非常壮观的烟花表演,吕女士带着13岁的儿子,和带着孩子的男友相约过去看烟花表演。 当天晚上过去参加活动的人非常多,附近发生了严重的交通拥堵,就连立交桥上都停了好几排车。吕女士也学着别人,将车子停在了立交桥上。 案发当晚,吕女士等人看完烟花表演后,准备开车回家。 吕女士的儿子上了副驾驶后,吕女士绕过车身准备打开驾驶室的门,正在这时候,后方一辆轿车冲了过来,将吕女士的车往前推动了十几米,吕女士被卷入车下遭到碾压。 据吕女士的家属称,案发路段限速60,如果肇事车辆按照限速行驶,不可能两辆车都撞报废,案发时肇事车主穿的还是拖鞋。 案发后,现场很多好心人帮忙打110和120。案发地点不远处,就有几名普兰店区的执勤交警,两地相隔不过3分钟路程,可是他们对吕女士这边的事故不管不问。 有好心群众找到他们,要求他们参与处理事故,可是他们却说,他们是普兰店区的,案发地点属于金州区的辖区,发生的事故不归他们管。 因为案发地离金州区比较远,而且当天晚上交通拥堵,40分钟后120救护车才赶到,可金州区的交警迟迟没能赶到,直到事故发生一个多小时才姗姗来迟。 7月13日,吕女士救治无效离世,死亡原因为脾破裂和肝破裂导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显示,肇事车主疏忽大意,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吕女士未按规定停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吕女士13岁的儿子成了孤儿,而吕女士既没房子,也没财产,孩子以后的生活都成了问题。 吕女士的亲属怎么也想不通,案发当时,旁边的交警为什么不能过来实施援助呢?如果他们过来帮忙调车援助,吕女士早一点接受救援,她根本就不会离世。 目击者沈先生称,人民生命第一位,当天晚上举办大型活动,两地交界处发生的事故,普兰店交警应该管,即便没有责任管,也应该有义务管。 吕女士是失血过多死亡的,如果当时他们帮忙协调协调,赶紧找车把吕女士救走,吕女士也不会离世。 对于这种说法,普兰店交警回应称,当天晚上,案发地点那几个很可能是勤务民警,伤亡事故必须由事故民警现场处理,而事故民警不能处理辖区外的警情。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本案中,肇事车主疏忽大意,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穿着拖鞋驾驶,明显违反此规定。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吕女士未按规定停车,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车主负主要责任,吕女士负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现在的关键是,吕女士的家属和车祸目击者都认为,案发当晚,附近普兰店区的交警明明离得很近却拒绝参与救援。 那么,普兰店区的交警是否应该对两地交界处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本案中,吕女士遭受严重碾压伤害,处于极度危难情形,即便普兰店区的执勤交警属于勤务民警,并非事故民警,但也不能忽视公民的生命安全。 执勤交警以事故需事故民警处理且不能跨辖区为由不实施救援,这种做法与《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虽然按照内部的警情处理管辖制度,事故民警有辖区限制,但在公民生命面临紧迫危险时,不能以此为借口置若罔闻。 此外,《宪法》也强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每位公民的生命权都受法律保护。 交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肩负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在紧急情况下有责任第一时间实施救助。 尽管目前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执勤交警这种不作为行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但从行政法角度看,交警的行为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吕女士家属如果认为交警未救援的不作为与吕女士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吕女士13岁儿子日后的生活。 最后,对于普兰店区交警拒绝帮忙处理吕女士事故一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