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男子与妻子经媒人说合,按当地风俗热热闹闹办了喜宴,送出12万彩礼、2万见面礼和一套黄金首饰。谁料,婚后不久,妻子因一次凶险的宫外孕被送上手术台,失去了左侧输 卵 管和部分子 宫。两人虽然补领了结婚证,但感情已在琐碎与病痛中消磨殆尽,彻底分居。分居后,男子将妻子告上法庭,主张离婚,还要求拿回包括彩礼、首饰乃至婚后转账在内的所有钱物,共计21.5万元。法庭上,妻子悲愤交加,提及手术创伤,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这样判决。 2019年初春,经媒人牵线,时年27岁的男子颉某某与24岁的女子刘某某相识了。 在那个看重传统婚嫁习俗的地方,两人的交往循规蹈矩,进展也颇为顺利。 2021年,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隆重的订婚仪式和结婚典礼。 那一天,颉某某家按照约定,将12万元现金作为彩礼,2万元作为见面礼,郑重地交到了刘某某及其家人手中。 同时,颉某某还精心购置了一套价值不菲的“老庙”牌黄金首饰,项链、手链、戒指、耳环,沉甸甸的四金。 两人虽然没有立即领取结婚证,但在亲朋乡邻眼中,他们已是合法夫妻,并自此开始了共同生活。 然而,一个突如其来的医疗意外,成为了这段关系急转直下的转折点。 共同生活期间,刘某某不幸遭遇宫外孕,为了挽救生命,她不得不接受紧急手术。 手术的结果是残酷的,刘某某左侧输卵管被切除,甚至部分子 宫也未能保住。 这次手术不仅给刘某某带来了身体上的巨大创伤和永久的生理损伤,更在心理上投下了沉重的阴影,也为其生育能力蒙上了不确定的疑云。 2023年,颉某某和刘某某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拿到了那本红色的结婚证。 此时,他们从举办仪式算起,已共同生活了约两年时间,但并未能孕育子女。 终于,在2024年5月,两人正式分居。 分居后不久,丈夫颉某某率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的诉讼请求清晰而坚决: 第一,要求判决与刘某某离婚; 第二,要求刘某某返还婚前给付的全部彩礼12万元、见面礼2万元、黄金首饰四金,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给刘某某的款项,各项合计高达21.5万元。 在颉某某和他的家人看来,这段婚姻存续时间短,且以分手告终,当初为娶亲付出的巨大经济代价应当悉数拿回。 法庭之上,面对丈夫的诉求,妻子刘某某悲愤交加,她首先辩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 更重要的是,刘某某指出,自己在此次诉讼前,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而此次颉某某的起诉,距离法院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尚不满一年,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刘某某尤其感到寒心的是,自己因婚姻期间发生的宫外孕手术,身体遭受了不可逆的严重损伤,男方主张,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之情形,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等。 法院指出,颉某某和刘某某自2024年5月分居虽未达二年,但两人分居状态持续且双方均无和好意愿,且双方均曾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婚姻维系之基础早已动摇。 而刘某某所称“前次判决不准离婚未满一年”之程序抗辩,经查,前次诉讼后双方关系持续恶化,本次起诉前已出现分居等新情况,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法院认为,对于颉某某的离婚之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院进一步指出,颉某某和刘某某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实际共同生活约两年,此期间彩礼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 而且,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宫外孕手术导致身体遭受重大、不可逆的损伤,此损害发生于共同生活期间,与婚姻生活具有关联性,属其为婚姻所付出的重大牺牲。 法院认为,颉某某要求全额返还14万元彩礼及见面礼之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但鉴于共同生活时间尚非长久,且婚姻终局解除,完全不予返还亦对男方不公,遂酌情判定女方返还彩礼及见面礼总额的30%。 此外,黄金首饰不同于一般现金彩礼,其作为婚约重要信物,其赠与目的因离婚而根本落空,理应返还。 至于婚内转账,通常系维系夫妻、家庭生活的正常开支,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等应返还的情形外,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向颉某某返还4.2万元彩礼,并全部退还黄金首饰。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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