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名女子着急谈男友,就没有考虑年龄,直接和一位60岁的男子交往了,还和对方在车里发生了关系,谁知道对方身体有恙,直接猝死,这也给自己找了麻烦。家属向她索赔32万,而她自己也觉得无辜,全程她都没有逃跑,还协助120和110,已经做到了应尽的义务,但家属还是把她起诉了。
据悉,马某和魏某交往了一段时间,正处于热恋期间,所以一大早就开车来接魏某。
魏某也在家精心打扮了一番,提着手提包下楼,坐进车子的副驾驶。
两人已经几天没见面了,在车中他们就忍不住拉拉手。
直到开到一处红绿灯的路口,马某实在压抑不住想念魏某的念头,就主动靠了上去。两人就这样发生了亲密关系。
魏某也没有反对,因为她同样十分思念马某,可片刻之后,魏某突然发现马某身体一动不动了。
最开始她还以为马某只是累到了,可后来她呼唤马某起身,马某没有回应,自己伸手把马某推开,马某还是重重地倒了下来。
她立刻意识到马某身体突发严重状况,当下第一反应就是救人,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步魏某第一时间呼救,主观上不存在放任马某死亡的消极过失,从根源上排除民事追责的基础条件。
随后,她又跟着120救护车一同前往医院,全程都十分焦急地等候,反复恳求医生一定要把马某救活。
可是经过半小时的救治,医院宣告马某猝死,已经没有了呼吸。
魏某这时满心绝望,心里不断纠结该如何向对方家属交代,哪怕清楚车内亲密的行为会遭受旁人道德非议,她也明白当下如实配合调查、不隐瞒事实才是关键,于是主动配合民警录完整口供。
民警到场后完成现场勘查,提取车内生物DNA,证实二人存在亲密接触;毒物检测报告显示马某体内未检出任何药物成分,体表也没有外力击打、束缚形成的外伤痕迹。
公安机关据此出具非正常死亡报告书,对本案不予刑事立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点:存在过失加害行为、发生死亡结果、过失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无外力伤害、无下药、无强迫行为,马某死亡完全是自身疾病突发,不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公安不予立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可马某家属无法接受亲人骤然离世,认为马某60岁身体尚可,不该就此离世,将全部死亡后果都归咎于魏某。
魏某每每回想事发那一幕都会惊出一身冷汗,前一秒二人还温存相伴,下一秒恋人便骤然离世,这件事在她心里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
她不愿指责马某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二人确实存在真实的恋爱感情,可面对家属32万元的索赔诉求,她只能据理力争。
她声泪俱下地辩解:“人出事之后我第一时间拨打120,抢救无效后立刻报警,全程没有逃避,我该履行的救助、配合义务全部做到,你们还要我承担什么责任?”
马某家属听完魏某的说法,不愿再私下协商赔偿金额,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也结合事情的原由,判定魏某作为一个普通人,并不是医护人员,在对方发生意外时没有逃跑,而是第一时间就拨打了120,最后还陪同至医院。
她的主观上是希望马某安然无恙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救助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魏某作为普通群众,已经穷尽自身能力开展救助,不存在不作为的过错。
并且马某离世后,魏某没有逃走,主动报警,将事情的缘由原原本本告诉了民警,即便该行为容易遭受道德层面的非议,她依旧如实配合全部调查。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主张赔偿的马某家属,需要举证魏某存在过错、魏某的行为和马某猝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单纯的情感揣测无法作为索赔依据。
总体来看,魏某该履行的救助、配合义务均全部完成。
反观马某,自身患有基础疾病,又在密闭车厢内进行高强度亲密活动,这才是诱发其猝死的直接根本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完全由被侵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他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自身身体状况,自愿发生亲密行为,风险理应自行承担。
所以综合全案,马某猝死的后果不应当归责于魏某,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