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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6年前,男子的父母在陵园买了一处合墓,老父亲离世之后,他下葬父亲,却被告

重庆,16年前,男子的父母在陵园买了一处合墓,老父亲离世之后,他下葬父亲,却被告知,要出示父母的结婚证,恰巧男子搬家,已经把当时收据,以及父母的结婚证都弄丢了,为此他奔跑于社区,派出所,民政局,都无法证明父母的婚姻关系,导致他父亲迟迟不得下葬。
 
刘先生想不明白了,明明父母买合墓,是商业行为,明明是付了钱的,为啥非要拿出他们的结婚证?
 
说起这件事情,刘先生真的是头都大了,父亲离世之后,他的一个人照顾母亲,母亲认知有障碍,虽然能够放在养老机构,但他的压力依然很大,如今又碰上这样的事情。
 
父母曾经告诉过他,待他们百年之后,将他们合葬在一起了,他们早就买了一处合墓。
 
父亲一离世,刘先生才想起这件事情,糟糕的是,当时父母是拿身份证买下这处合墓的,但是当时购买的记录以及收据,在他搬家的时候都弄丢了。
 
他不得不联系陵园,幸好陵园有相关的记录,证明刘先生的父母,在那里确实买了一处合墓,这下他放心多了。
 
他带着父亲的骨灰来到了陵园,想让父亲早日入土为安,却在这个时候,陵园告知他,想要下葬他父亲,就需要他父母的结婚证,才能证明他们俩是两口子,才能下葬这个合墓。
 
这下刘先生头大了,他赶紧回家翻箱倒柜,想找出父母的结婚证,结果他根本看不到父母结婚证的踪迹,他知道在搬家的时候,可能就已经弄丢父母的结婚证了。
 
这下糟糕了,找不到父母的结婚证,陵园就不让他下葬父亲,陵园告诉刘先生,可以到社区,派出所开证明。
 
但是社区和派出所都告诉刘先生,要开出婚姻证明,只能到民政局,刘先生又跑到民政局,但是他们又找不到相关的资料,证明刘先生的父母存在婚姻关系,就连社区和派出所也同样找不到资料证明。
 
如此一来,刘先生根本找不到相关的资料,证明父母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他就无法下葬父亲。
 
他真的很纳闷,明明是花钱买的合墓,明明有相关的记录,证明是刘先生父母买下的合墓,下葬为何会受到阻止。
 
对此陵园的工作人员作出了回复,说刘先生的父亲和母亲不在同一个户口上,母亲是农村户口,是单独的户口。
 
发票上签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如果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就不能补办这套手续的任何东西出来。
 
不过工作人员给出了另外一个解决方案,让刘先生和母亲开一个母子证明,这样就可以替母亲来行使权利。
 
经过一番周折,刘先生说,他应该可以开出一个可以证明他和母亲是母子关系的证明。
 
因为他是从孤儿院被父母领养的,领养协议上可以证明他和父母之间是母子和父子关系,如此一来,也就间接地证明了他父母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刘先生终于要解决这件事情了,只是这么简单的一件事情,他四处奔波,费了不少精力,才得出这样的解决方案,他真的是身心疲惫。
 
一个商业行为,凭什么要家属证明老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付了钱的行为,那么只要有消费记录,老人的子女就可以行使权利,刘先生是这么认为的,所以他对此事百思不得其解。
 
对于刘先生来说,他的父母买了这一处合墓地,是有记录的,那么双方就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刘先生的父母已经支付了费用,那么陵园就应当履行提供合墓的给付义务。
 
如今陵园提出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应当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对于刘先生来说,陵园要求提供他父母的结婚证,这加重了刘先生的义务,刘先生可以拒绝。
 
如果确实要出相关的证明,刘先生也可以拿相关的证明作为代替证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68条规定,结婚档案查找不到的,可提交户口簿记载、单位人事档案、村(居)委会证明、两名近亲属声明等至少两项材料作为替代证据。
 
所以刘先生只要拿出当时的领养证明,或者和母亲证明是母子关系,那么就可以下葬父亲。
 
那么你对陵园的要求有何看法?来源:重庆天天630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