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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与男子相爱后,多次发生关系并同居,很快陈某怀孕生子,双方按当地习俗办了婚礼

一女子与男子相爱后,多次发生关系并同居,很快陈某怀孕生子,双方按当地习俗办了婚礼,但一直没去民政局领证。两年后感情破裂分道扬镳,孩子由陈某抚养。分手后朱某觉得自己亏了,以“没领证、婚没结成”为由,把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当初给的8万多元彩礼。

而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仅驳回了朱某的诉求,更向社会传递了司法裁判从“唯登记论”向“实质公平”转变的强烈信号。

但是,如果仔细复盘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男方在法庭上的说辞显得极为苍白且缺乏人情味。细看之下,朱某与陈某在外务工相识相恋,陈某不仅怀有身孕并生下孩子,双方还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近两年。直到感情彻底破裂解除同居关系后,朱某才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未达到结婚目的”为由,试图将当初的投入全部抽回。

然而,更令人感到愤慨的,是男方在女方孕育子女期间表现出的冷漠与自私。深一层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男方在女方孕产期间对其关心较少。

这意味着,女方在经历了怀孕、分娩的巨大身心付出后,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呵护,反而在分手后面临被追讨彩礼的窘境。这种将彩礼视为“投资”,一旦分手就要连本带利收回的做法,无疑是对女性权益的二次伤害。

其实,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生动诠释了我国最新司法解释在彩礼纠纷中的精准适用。究其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长、孕育子女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本案中,法官算清了“时间账”、“辛苦账”和“责任账”,认定双方已基本实现缔结婚姻的实质目的。

与此同时,这起案件也给所有在基层处理家事纠纷的法官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样本。无独有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要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往往就会机械地适用“全额返还”的裁判惯性。但长顺法院的判决明确打破了这一僵局,强调了彩礼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生育子女的过程中,已经转化为家庭共同生活的消耗与付出,不再支持全额退还。

进一步分析,男方在女方生育两个孩子后依然坚持索要全额彩礼,暴露出部分人在婚恋观上的极度功利化。在他们眼中,婚姻仿佛是一场明码标价的买卖,结婚证成了唯一的“保修凭证”。一旦感情破裂,他们便无视女方在生育、抚育以及操持家务中付出的隐性劳动,企图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经济上的“止损”。

说到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司法裁判绝不能脱离公序良俗的土壤。法院驳回男方诉求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女方作为生育者和家庭付出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向全社会宣告:婚姻不是交易,女性的生育付出和青春年华绝不是可以用金钱随意衡量和退还的商品。

只有尊重事实、兼顾情理,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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