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广西百色,女子因怀疑他人与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她拉至村中间谩骂,并协同小姑子将她按在地上,脱去其全身衣物,引起群众大量围观拍照,事后女子因侮辱罪被捕,对方又以隐私权受侵害为由索赔9.5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这起案子真正有争议的地方,不只是谁先动手,而是农菊后来又把黄渔、陈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村里有人议论陈勇与农菊到底有没有暧昧,可法院审的是证据,不是闲话。
1月8日18时许,靖西市新甲乡某村凌晚屯路口,农菊从村头回家。陈莲先拦住农菊,扯头发并辱骂。黄渔赶来后情绪失控。黄渔怀疑农菊与丈夫陈勇关系不正当,陈莲又想替嫂子出头,两人把农菊按倒在地。
黄渔殴打农菊头面部,陈莲参与拉扯衣物,现场还有未成年人帮着压人。农菊裤子和内裤被脱下,毛衣被往上扯,身体私密部位暴露,多名群众围观拍摄,直到公安民警到场才结束。
农菊次日到靖西市人民医院检查,伤情涉及颅脑损伤、脑震荡和多处软组织挫伤。1月9日,靖西市公安局对黄渔、陈莲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陈莲因怀孕,拘留所没有收押执行。事情并未到此停止,农菊又提起刑事自诉。
侮辱罪不是普通争吵。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农菊被当众脱衣、围观拍摄,已经不是骂几句那么简单。
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渔、陈莲犯侮辱罪,黄渔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陈莲被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审理期间,陈莲写下道歉书,自愿赔偿2万元,陈勇也曾支付4000元医疗费。
刑事判决之后,农菊认为伤害没有被真正弥补,于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主张各项损失14998元,并要求黄渔、陈莲每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农菊的想法很直接,身体受伤可以看病,人格尊严和隐私受损不是几句道歉就能过去。
陈莲和黄渔并不认可。陈莲称,农菊与陈勇曾经晚上去县城,陈勇还曾在刑事庭审中承认情人关系,所以农菊有错在先。
黄渔也说,村里人没拦着,说明事情不是没有原因。可民事审理讲证据。陈勇在本案庭审中又否认与农菊存在不正当关系,黄渔、陈莲也拿不出足够证据,法院没有采信“农菊有过错”的说法。
民法典保护婚姻家庭,也保护人格尊严。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即便夫妻感情出现矛盾,配偶也不能把怀疑当成处罚别人的依据。
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规定,隐私不得被侵扰、公开,身体私密部位不得被拍摄、窥视。公共路口不是任人羞辱的地方,围观拍摄也不会让侵权变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格权司法保护案例中,也有相近道理。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案里,设备虽装在自家门口,但因可能摄入邻居住宅门前活动,影响生活安宁,法院支持拆除请求。
这个案例说明,隐私权不只存在于封闭空间,个人私密活动、生活安宁被不当窥视或公开,就可能受到法律评价。
不过,赔偿并非想要多少就支持多少。法院核算后认为,医疗费等合理损失为111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6000元。
两项合计低于陈勇支付的4000元和陈莲支付的2万元。也就是说,黄渔、陈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作用相当,各自承担50%责任,但已付款超过法院确认的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驳回农菊的诉讼请求。这个结果不是说农菊没有受害,也不是说黄渔、陈莲做得对,而是刑事责任已经确认,民事赔偿也要按证据和实际支付来算。
信源:广西法治日报《婚恋纠纷当众扒光他人衣物,构成侮辱罪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