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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康女士的父母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康女士所有,但是没有过户。多年后,父亲离世,

湖南,康女士的父母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康女士所有,但是没有过户。多年后,父亲离世,继母和两个妹妹声称房子是康女士父亲的遗产,要求分得遗产。康女士没办法,只好将自己同父异母的妹妹、继母以及自己的生母起诉。

这件事还要追溯至许多年前。

那时,康女士的父亲康某和母亲刘某结婚后,夫妻二人自掏腰包,商量着买了一套商品房。

但这段婚姻并没有长久地持续下去,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了。

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两人约定,案涉房屋“归于小孩名下”。而康女士又是家中的独生女,这自然就意味着这套房产由康女士所有。

但是,康女士当时年龄还很小,也没有成年。出于种种原因,考量之下,他们便一直没有为康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离婚以后,康某与覃某再婚,又生育了两个孩子。本以为这一次一家人可以幸福安心地过日子,可惜好景不长,2025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病带走了康某的生命。

康女士此时已经大学毕业。现在她已经长大成人,又念及父母离婚时答应的那套房子,她便要求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谁知,就在办理手续的这个节骨眼,继母和两个同父异母的妹妹突然出现,提出抗议。

继母认为,房子既然登记在康某的名下,理应就应该是康某的遗产。而她们也是法定继承人,按理说也应当享有份额,不能直接把房子交给康女士一人。于是,她们拒绝配合康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在覃某看来,她并不是有意要抢康女士的东西。只是,她们再怎么说都是法定继承人,这套房子还在丈夫名下。丈夫离世,房产也没有过户,应该是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才对。

双方各执一词,哪一方都认为自己更有道理;就这样几天下来,竟然怎么都谈不拢。

可当年那张《离婚协议书》,白纸黑字又写的清清楚楚,房产归康女士所有。那是父母离婚时留给她的承诺,她已经等了十几年之久。

现在,仅凭继母的寥寥几句话,就能把这个承诺一笔勾销了么?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康某和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既然双方在其中明确约定房产归女儿小康所有,那么就对两人具有约束力。

而且,自协议签订直至康某离世,都找不出任何一条证据显示该赠与行为出现了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所以,这个赠与合同依旧生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过户前一方不能单方面撤销;继承人要履行过户义务,子女可直接起诉要求过户。

因此,康某、刘某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给女儿小康,房产就是康女士的。哪怕当年康女士年龄小,房子还没有过户,康某或者刘某单方面也没有撤销的权利。

而现在,康某离世了,赠与行为却在签署合同的那一刹那完成了。覃某就更不能主张房产是康某的遗产了,也不能用继承权掩盖已经发生过的赠与。从这个方面来看,覃某的诉求是不合理的。

按照法律规定,康某生前有义务配合康女士过户。如今人走了,义务却没有随之而去。

继母、妹妹等相关继承人,要接替康某履行义务,协助康女士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若是该方执意不从,拒绝配合,可判决强制过户。

康女士本来也不想把事情闹得那么大。可是拗不过继母态度坚决,怎么也沟通不了;两个未成年的妹妹又没有办法独立表态。

无奈之下,康女士只好一纸诉状将继母、妹妹以及自己的生母告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回本就该属于自己的房产。

法网恢恢,自然是按法律规定来处理。法律站在康女士这一边,康女士也最终胜诉。考虑到两个妹妹还没有成年,判决康女士生母刘某、继母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协助康女士办理房产过户。

自此,这一场由房屋引发的遗产继承相关的问题,终于落下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