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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保护自己难道也有错吗!”2003年,北京,3名男子半夜强行冲进女生宿舍,打伤

“我保护自己难道也有错吗!”2003年,北京,3名男子半夜强行冲进女生宿舍,打伤其中一名女子,还扯破了她的睡衣,慌乱之中,女子拿起刀与男子抗衡,危急时刻刺死其中一人。死者家属随后要求女子赔偿22.7万元,女子则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引发关注。

信源:网易新闻

事情发生在2003年9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阳台山庄饭店。

吴金艳和尹小红、石双荣都是饭店服务员,3名女子住在同一间女工宿舍。

那不是对外营业的客房,而是她们睡觉、换衣服和存放个人物品的住所。

案发前一天,饭店刚刚辞退了李光辉。

李光辉和孙金刚、张金强认为,是尹小红向饭店经理反映了他们吃饭、拿烟和洗桑拿没有付钱的事情。

孙金刚此前还曾追求尹小红,被尹小红拒绝。

3个人聚在一起喝酒后,没有选择当面把事情讲清楚,而是商量把尹小红强行带到山下,关上几天,还准备在她身上留下记号。

凌晨2点左右,孙金刚踹开女工宿舍外的小院木门,几次要求尹小红出来。

尹小红始终没有开门。

到了凌晨3点,他们从房门旁边损坏的玻璃处伸手拉开插销,直接闯进宿舍。

孙金刚走到尹小红床边,掀开被子,强行拉她下床。

尹小红拒绝后,孙金刚开始动手。

他扯开尹小红睡衣的肩带和胸罩挂钩,导致尹小红的胸部暴露,还打了她一个耳光。

吴金艳原本睡在另一张床上。

她看到尹小红挨打,起身过去阻拦。

这原本只是一个同事下意识的拉架动作,结果暴力很快转向了她。

孙金刚挥拳击打吴金艳,又抓住她的睡衣向外撕扯。

衣服前面的扣子被扯掉,吴金艳的胸部也暴露出来。

随后,孙金刚继续踢打她。

楼上虽然住着一名男厨师,但现场证人证实,周边几乎没有其他人,外面很难听见屋里的打斗声。

房门附近还站着张金强,李光辉也在屋内。

3名成年男子在凌晨闯进女工宿舍,2名女子先后被殴打,睡衣被撕开。

吴金艳便从床头柜上摸到一把水果刀。

她持刀划伤了孙金刚的左上臂,孙金刚随即往门口退。

可李光辉没有退出宿舍。

他从桌上拿起一把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的铁挂锁,举起来准备砸向吴金艳。

吴金艳持刀向李光辉刺去。

刀刺入李光辉左胸,形成2.7厘米的伤口,并刺破心脏。

李光辉倒地后,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看到李光辉倒地后,吴金艳短暂愣在原地,随后跑出宿舍,给饭店经理打电话。

当天凌晨4点30分,公安机关在案发地点将她带走。

检察机关后来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公诉方认为,李光辉此前没有直接殴打吴金艳,他拿铁锁是为了制止双方冲突。

检察机关还认为,吴金艳当时有其他求助方式,她持刀造成李光辉死亡,不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光辉的父母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金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赡养费等共计181080元。

这场官司真正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吴金艳有没有刺出那一刀。

现场证据、证人证言和尸检结果都能证明,人确实是她刺伤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梳理了3个人上山前的商议过程,也核对了他们多次敲门、破门进入宿舍、殴打女工和撕扯衣服的完整经过。

法院认为,李光辉并非偶然出现在现场。

他事前参与了把尹小红强行带走的商议,又和孙金刚、张金强一起,在深夜遭到拒绝后闯进女工宿舍。

孙金刚被刀逼退后,李光辉又举起铁锁继续攻击吴金艳。

因此,李光辉不是旁观者,也不是单纯的劝架人,而是共同侵害人。

更关键的是,法院没有坐在事后的位置上,要求吴金艳在几秒钟内选择一种更准确、更温和的防卫办法。

女工宿舍属于住宿人的私人空间。

3名男子深夜强行进入,殴打女工,撕开衣物,又使用铁锁继续攻击。

吴金艳当时面对的是尚未结束的现实危险。

法律不能要求一个正在遭受殴打和羞辱的人,一边躲避铁锁,一边测量水果刀应该刺多深。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吴金艳是在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实施防卫。

她持刀划伤孙金刚,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

李光辉举起铁锁后,她再次持刀防卫,仍然发生在不法侵害持续期间。

虽然李光辉最终死亡,但吴金艳面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根据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她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当庭判决吴金艳无罪,并驳回了李光辉父母的赔偿请求。

一审结束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李光辉的父母也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新审查了证据,认为原来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抗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吴金艳无罪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