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女士在医院接受腹腔镜阑尾切除手术,全程使用全身麻醉。手术结束一小时后,她恢复意识立刻报警,当场指控负责麻醉的男医生蓝某,称对方在她麻醉不清醒时吮吸自己胸部,还伸手抚摸下体。
警方介入后,从莫女士胸部提取到的擦拭物中,检出了蓝某平的DNA信息,相关基因分型一致。蓝某平随后因涉嫌强制猥亵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也进入审判程序。
在普通人看来,这已经够硬了。人是蓝医生负责照看的,莫女士又明确指认了他,胸部还发现了他的DNA,三样东西摆在一起,似乎已经没有多少解释空间。可一审法院却没有这么判断。
法院认为,这份DNA能够证明蓝某平接触过莫女士的胸部,却不能直接证明这种接触一定属于猥亵。说得简单一点,DNA能证明“碰过”,但证明不了“为什么碰”。
蓝某平始终否认猥亵。他解释说,患者在麻醉复苏过程中出现血氧下降,他曾经进行胸部按压,帮助患者恢复呼吸。
手术结束后还需要拆除胸前的监护电极、进行听诊和转移患者,这些操作都有可能接触胸部,并留下汗液、皮屑等DNA痕迹。
争议最大的地方就在这里。鉴定能够确认DNA属于蓝某平,却不能确定这些物质究竟来自唾液,还是来自手部接触。
要是能够检出明确的唾液成分,莫女士关于胸部被吮吸的说法自然会得到更强的支持。可现有鉴定没有完成这一步。
莫女士还提到下体遭到触碰,可警方在有关检材中没有发现蓝某平的DNA,也没有发现其他能够直接证明侵犯行为的痕迹。
这当然不能说明莫女士说的一定不是真的。触摸并不必然留下足够的DNA,身体没有明显损伤,也不代表事情绝对没有发生。但刑事案件不能只看哪种可能更像真的,而要看能不能排除其他合理解释。
检察机关并不认可一审判决,随后提出抗诉。检方认为,莫女士报案及时,前后陈述较为稳定,蓝某平又具备接触患者的条件,再加上胸部检出的DNA,几项证据结合起来,已经能够相互印证。
这种观点并非没有道理。
莫女士在麻醉刚刚恢复的时候,就指出自己受到了侵犯,没有长时间考虑,也没有先去找医院谈条件。
从正常人的反应看,她的陈述值得认真对待。蓝某平提出的胸部按压,也没有在医疗记录中得到完整体现,这同样容易引起怀疑。
可怀疑归怀疑,判刑是另外一回事。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抗诉,维持了无罪判决。法院认为,蓝某平确实存在嫌疑,但现有证据仍然无法排除正常医疗接触留下DNA的可能。只要这一可能合理存在,就不能认定他实施了强制猥亵。
还有医生作证提到,部分麻醉药物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影响患者苏醒阶段的感知,甚至产生比较真实的异常体验。这个说法不能直接证明莫女士产生了幻觉,却让案件又多了一种无法完全排除的可能。
这正是刑事审判和普通人判断事情最大的区别。生活里遇到一件事,大家觉得八九不离十,基本就敢下结论。
可法院一旦判一个人有罪,带来的可能是牢狱、职业损失和长期的社会评价,所以不能只看“像不像”,必须看证据能不能把别的可能堵死。
这个案子里,DNA算不算证据?当然算,而且是很重要的证据。但它只能证明接触,无法证明接触的方式和目的。患者的陈述算不算证据?同样算,但当陈述与医疗操作、麻醉影响等可能发生冲突时,仍然需要其他物证把证据链补完整。
有些人看到医生被判无罪,马上指责莫女士诬告,这同样没有依据。法院没有认定她撒谎,更没有证明她故意陷害医生。
她当时感受到的恐惧和侵犯感可能完全真实,只是法律无法根据现有材料确认,到底发生了真实猥亵,还是麻醉状态和正常医疗接触共同造成了错误判断。
反过来说,也不能因为莫女士的经历令人同情,就直接把蓝某平当成罪犯。医生在抢救、监护和拆除设备时,本来就需要接触患者身体。假如正常医疗操作留下的DNA,也能直接变成刑事定罪的依据,那医护人员今后做很多操作都要提心吊胆。
这起案件最值得反思的,不只是医生有没有犯罪,而是医院为什么没有留下足够清楚的操作记录。
患者处于麻醉复苏阶段,意识可能已经恢复,身体却不能自由行动,这是患者最缺乏安全感的时候。
涉及胸部、下体等隐私部位的操作,应当尽量有其他医护人员在场;医务人员进行了胸部按压、拆除电极等容易引起争议的操作,也应该及时记录。
记录清楚,既是在保护患者,也是在保护医生。否则出了问题,患者说自己被侵犯,医生说自己是在救人,双方都觉得委屈,最后只能让法院在一堆并不完整的证据里作出选择。
二审维持无罪,并不是说莫女士一定错了,也不是说蓝某平已经被证明完全没有做过。它只能说明,在刑事法律的标准下,现有证据还不足以排除正常医疗行为这一合理可能。
这类判决很难让所有人满意,但法院不能为了平息情绪就降低定罪标准。嫌疑可以存在,争议也可以继续,可在证据没有达到要求以前,无罪就是法律必须守住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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