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出了桩荒唐事,一名男子私下约异性在外头出租房相聚,相处没多久也就四五分钟,这名女子突然状态不对劲,不仅神态反常五官歪斜,还当场失控失态。男子见状立马停下举动简单收拾一番,却没及时送医救助,谁知隔天这名女子就不幸离世。事发后男子一审被判三年徒刑,他心里不服选择上诉,看看二审法院最后会做出怎样的改判结果。
2015年12月28日,男子王某和情人吴艳,在王某姑舅哥哥租的民房里约会,下午2点左右两人发生关系,才过了4、5分钟,王某就发现吴艳不对劲了——声音发闷、嘴歪眼斜,还出现了小便失禁的情况。
按说这时候正常人的第一反应,肯定是赶紧打120送医院,可王某倒好,掐了下人中和没反应,既没打急救电话,也没送医,就给吴艳简单擦了擦,自己倒头睡了。
这一觉睡到晚上8点,醒来发现吴艳不仅大便失禁,还口吐白沫,他还是没当回事,继续擦完又睡。
凌晨12点,摸了摸吴艳的脸,已经发凉了,依旧是擦一擦接着睡,直到次日凌晨4点,发现吴艳没了脉搏,这才慌了,开车往医院送,早上6点,医生宣告吴艳死亡。
法医给出的鉴定结果很明确:
吴艳是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胸腹腔压力骤增导致膈肌破裂,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一审的时候,灯塔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了王某三年有期徒刑。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辽阳中院二审改判,罪名换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也减到了两年,案号是2018辽10刑终21号。
可能有人会问,这罪名差俩字,刑期差一年,到底差在哪?咱用大白话给大伙讲明白,这可不是小事,关乎法律对行为的定性。
故意杀人罪,核心是主观上“想让对方死”,或者明知道对方会死,还放任不管;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核心是“没预料到会出人命”,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想法。
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核心依据就是认定王某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他是真觉得吴艳能自己缓过来。但这里面藏着一个关键问题:王某不是不会救,是不敢救。
为啥不敢?说白了,就是怕婚外情这层窗户纸被捅破,怕自己的丑事暴露,怕惹上麻烦。
从法律层面讲,王某的行为涉及“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啥意思?
简单说,吴艳是和他约会时出的事,人是他带到出租屋的,这种先行行为,就注定他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这可不是道德上的要求,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刑法》里明确说了,不作为也能构成犯罪,明明有救助义务,却故意不履行,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有人可能会拿山东泰安的一起类似案子对比,2021年山东也有个王某,和情人在车里发生关系后女方昏迷,他怕被发现,关了女方手机,开车转悠好几个小时才送医,最后女方死亡,法院判了他故意杀人罪,刑期五年。同样是不救,为啥刑期和罪名不一样?
核心就在主观心态上。山东的王某是明知道女方有生命危险,还故意拖延时间,放任死亡;而辽宁的王某,法院认定他是疏忽大意,没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
咱借着这个案子,给大伙提个醒,这都是实打实的教训,比啥都管用。
第一,不管和对方是啥关系,不管在啥场合,只要身边人出现危重症状,别犹豫,立刻打120。婚外情暴露了,顶多是道德层面的指责,可要是因为不救闹出人命,那就是刑事犯罪,蹲监狱、留案底,这辈子都翻不了身,孰轻孰重,心里得有杆秤。
第二,咱得记牢,嘴歪眼斜、大小便失禁,这是典型的急性危重信号,大概率是脑出血、中风或者内脏破裂,普通人根本没能力判断病情,别拿自己的无知赌别人的命,专业的事交给医生,打个120的功夫,可能就保住一条命。
第三,别做那些无用功,像王某那样擦了一夜屎尿,有这功夫,打个120早把人送医院了。
法律看的不是你擦得干不干净,看的是你有没有履行该尽的救助义务,无用功做得再多,也抵消不了不作为的罪责。
说到底,王某的刑期从三年变两年,看似是法律的严谨定性,可再怎么改判,吴艳的命也回不来了。一段见不得光的婚外情,一个自私的决定,毁了两个家庭。这案子也给所有人敲了警钟:
生死面前,所有的面子、隐私、丑事,都不值一提,别因为一时的糊涂,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