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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女子吃完饭后要打包剩下的鱼,结果被店员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女子报警又

江苏连云港,女子吃完饭后要打包剩下的鱼,结果被店员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女子报警又投诉,指责店家不让打包剩菜。店员:大姐,我们这是自助餐!

活久见,店员没想到能遇上这样的客人,吃自助餐还得揣着走。

女子来到一家人均52元的自助餐消费,肉、菜、水果、饮料、零食都是随便拿随便吃,不允许能过度浪费的情况。店员看女子是第一次来,为了给新客一个好印象,还特地少收了2元钱。

店员在女子付款时就介绍了用餐时间和用餐规则,将她带到座位后就离开了。既然是自助餐,那就是女子自己想吃啥就拿啥,店员偶尔给收一下残余垃圾。

女子吃了大概两个小时,眼看吃饱了要收拾东西离开。店员就过去提醒她带好随身物品,欢迎她下次再来。

没想到女子并没有立马离开,而是从口袋中掏出一个塑料袋,要将自己吃剩的鱼给打包带走。

店员看到后,立马出声阻止:“不好意思女士,我们这是自助餐,不能打包。”女子听到这话不高兴了,凭什么自己花钱吃饭,剩下了还不能带走。她不管店员怎么说,就把菜往袋子里装。

店员只能继续阻止,要求女子将剩菜留下不可以带出店外。女子完全不吃这一套,拿起东西就要走。店员阻拦她,多次劝说,表示这是自助餐,规定是不可以带走的。

女子看到店员多次阻拦,不乐意了,在店里大声吼叫:“你信不信我投诉你们!”

负责人听到动静抓紧过来询问情况,得知女子打包了剩菜后,轻声提醒,自助餐确实不能打包。并且告知女子在用餐前已经讲过规则,希望女士能够理解。

可是女子怎么会听呢,对于不能打包的行为不理解,还辩解说没有人告诉她不能打包。

见女子不依不饶,情绪激动,负责人也不愿意继续纠缠,想着让她拿走就拿走吧。没想到女子不愿意了:“你们说拿走就拿走,你们不追究我还追究呢!”

女子直接打电话报警,要求对店家进行处罚,不尊重她打包的行为。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情况后,表示这是内部纠纷,只能协商处理。自助餐有这个规定,而且已经告知了女子,对方应该是遵守。

民警帮助协调了一下,可是女子还是不同意,要求店家赔偿。女子看这件事报警解决不了,就打电话又投诉,让相关部门去调查门店,必须给她个说法。

负责人都无语了,明明是她的问题,却理直气壮。可是自己还要做生意,不愿意为了这点打包影响心情和生意,只能低头和女子认错。

负责人好说歹说,讲了一堆好听的话,终于把女子给请走了。女子带着打包的鱼离开了,临走时还吐槽:再也不来你们家吃饭了!

隔天负责人就接到了相关部门的电话询问情况,查看了监控,了解了一下真实情况。部门暂时没有对负责人进行处罚,会继续跟进相关情况。

那么自助餐是否可以打包呢?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自助餐的行业规定确实是不允许打包的,消费者买的是堂食无限食用的权益,它不同于单次消费,可以打包带走。不过这种规则应该提前告知客人,尽到提醒义务,否则这种规则就不成立。

店员已经在客人用餐前告知,尽到了提醒义务,那么女子还要打包强行带走剩余食物,就是违反了双方合约。在店员多次阻止后,还要强行带走无理取闹,如果给店内造成损失,她还需要进行赔偿。

店员的行为是合法的,而女子打包就不合理了,这件事中女子确实不占理。要是自助餐能打包的话,那么再多的东西也不够顾客带走的。

自助餐有很多东西都是默认规定,但是也必须对顾客进行提醒。如果没有做到提醒义务,店内也没有张贴明显的标识,那么顾客如果以不知情为由辩解,店家是无权阻止的。所以一定要做好提醒义务,才能避免很多麻烦。

信源: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