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办了一家环保科技公司,专门做渣土分拣,他租了2万多平方米的工厂,每年租金就要高达877万,他满怀期待办厂,结果快三年了,他的厂都没有运营生产,厂区空置了两年,亏了1700多万的租金,到底什么流程让他三年都走不通?
高先生有着远大的志向,他胆大心雄,一心想干一番事业,他看好建筑渣土分拣的前景,他了解过,只要把周边的建筑渣土回收,经过分拣,将分拣出来的渣土卖给周边的砖厂,将会有不错的收益。
这是一项利己利民的事业,只要把这份事业做好,他前途无量,还能解决渣土的回收问题,减少渣土污染,渣土也能够循环利用,他觉得这份事业很有意义。
为此,他付出了自己的全部精力,从筹划到建厂,为了让自己的工厂能够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合法合规地建厂,合法合规地将厂运营下去,他跑了不少部门,终于厂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起来了。
厂区建好,设备安装好,接下来就可以投入到生产了,他终于要风风火火地要干一番事业了,然而还没有投入生产,他的厂生产运营被卡住了,行政执法局告诉他,他的运营方案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他们需要高先生提供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证明,这份证明就是需要生态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没有这份证明,就不能投入生产。
既然上面提出问题,那就解决问题,他赶紧跑到这两个部门去了解情况,看他们需要什么材料,他可以尽快提供。
他来到应急管理部门,高先生得到的回复是,他没有做危化品的运输,所以高先生的工厂不在他们的管理范围,不需要他们提出意见。
也就是高先生所需要的材料,这个部门不需要出具。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也表示,高先生的工厂还没有开始生产,也没有产生污水废气废水,那么他们部门也不需要提出任何意见,所以他们也不能出具高先生所需要的证明。
既然两个部门都开不出这样的材料,只好同时向行政执法局反映,为此他们表示,那就做一份第三方的噪音和扬尘的检测,如果达标了就可以生产。
终于得到了解决方案的方法,高先生很快找了一个靠谱的第三方进行检测,结果出来了,检测结果是通过要求的。
也就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他都几乎达标了,行政执法局也表示,他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看到自己工厂的生产环境,终于达到他们的要求了,他终于可以生产了,高先生这才安心下来。
却没想到,到了晚上,意外的事情发生了,他得到了不予批准意见书,上面表示,运营方案未经过有关部门同意,不能生产。
事情又回到了原来的问题上,要解决这个问题,又要走走过的流程,得到的结果又是一样,最后还是运营方案未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最终还是不能生产,高先生遇到的问题陷入了死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不停地奔跑在相关的部门之间,差不多三年的时间,他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这近三年的时间,他的厂房建好之后就一直闲置着,租金都白白浪费了1700万,他的损失实在是太大了。
按照他的计划,厂建好之后就可以投入生产,但是由于他遇到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所以工厂一直没有投入运营生产中。
单单租金就损失1700万,还不包括其他的费用,这么大的损失,高先生觉得相关部门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从建厂开始,就是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的。
所有的手续都是合法合规的,但是就因为这几个部门,在他的运营方案上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导致他的厂空置了将近三年。
这么大的损失,高先生真的难以承受,他决定起诉行政执法局,但是法院认为他们提出的不予批准意见书是合法合规的,法院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为了为自己讨一个公道,他继续追究下去,找来了调解员,终于找到了问题的根源。
生态环境表示,高先生的工厂没有纳入布点规划,他们无法开展环评的工作,也就是高先生的工厂,如果能够纳入布点规划,利于他们开展环评工作,问题可能就可以迎刃而解。
高先生表示,对于自己的损失,他将继续上诉。
高先生起诉了行政执法局,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就意味着,行政执法局的《不予批准意见书》是合法合规的。
《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只要他们的执法行为合法合规,那么高先生就很难获得赔偿。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