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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方面完全否认日本的冲之鸟礁是岛屿,并且不承认日本设定的专属经济区合法后。日

在中国方面完全否认日本的冲之鸟礁是岛屿,并且不承认日本设定的专属经济区合法后。日本政府发言人,内阁官房长官木原日前再次登场,拿出两个所谓的“证据”,证明冲之鸟礁是日本领土。第一个证据,他说日本从1931年7月内务省告示起就对冲之鸟进行了“有效控制”,作为岛屿的权限和地位早已确立

真正被摆上桌面的,并不是两块礁石由谁管理,而是日本能不能靠它们,把约40万平方公里海域划进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前一个问题涉及行政管辖,后一个问题关系海洋权益。
木原稔把两件事揉到一起,反而避开了争议最要紧的部分。这轮交锋始于一次海上行动。
中俄“海上联合-2026”演习7月13日在青岛闭幕,部分舰艇随后前往太平洋开展联合巡航。日本防卫省称,7月19日凌晨,日方在冲之鸟礁西南约330公里处发现3艘中国军舰和1艘俄罗斯军舰,后来又发现中国海军124舰在西南约180公里海域进行射击训练。
日本通过外交渠道提出交涉后,中国外交部在7月21日明确回应:冲之鸟是岩礁,不是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中方在有关公海开展活动,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到了7月22日,木原稔在记者会上公开反驳,这才抛出了那两项所谓依据。
木原先搬出1931年7月的旧内务省告示,强调日本近百年来持续进行管理。可一份日本国内文件,只能说明日本政府在自己的行政体系中如何命名、如何分工,不能要求国际社会自动接受日本据此划出的大片海域。

更重要的是,目前中日双方并没有围绕冲之鸟礁的陆地归属展开正面争议。中方质疑的是:这种自然条件极弱的地物,是否有资格作为基点,向外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木原用“长期控制”回答“海域资格”,听起来声势不小,实际上并没有答到点上。木原的第二张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
他强调,冲之鸟礁在高潮时仍有自然部分露出海面,因此符合岛屿的基本定义。但这一条并没有到此为止。
第三款同时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冲之鸟礁距离东京约1700公里,整个礁盘东西约4.5公里、南北约1.7公里。
日本国土交通省承认,高潮时只剩北小岛和东小岛露出水面,却以此主张约40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面积已经超过日本约38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国土。这就是问题最直观的反差:露出海面的天然部分非常有限,背后对应的海洋权益却极其庞大。

日本从1987年起修建护岸,后来又增加钛合金防护网等设施,目的就是避免剩余岩体被海浪侵蚀。工程能够保护石头,却不能重新塑造它原有的自然条件。
2012年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日本提交的外大陆架材料时,也没有给日本发下一张“冲之鸟礁已经被国际社会认定为岛屿”的证明。委员会主要审查地质、水文等科学技术资料,不负责裁决岛礁主权;涉及南九州—帕劳海岭的部分,当时被推迟处理,并未按照日本的主张彻底落定。
所以,把2012年的审议说成日本已经赢得完整国际背书,并不符合事实。当然,反过来也不能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技术程序说成对冲之鸟礁法律地位作出了终局判决。
把这一点讲清楚,反而更能看出日方论证中的薄弱处。还有一个日本难以回避的矛盾。
7月12日,中方在回应日本炒作所谓“南海仲裁裁决”时指出,如果日方赞成那套严格判断岛礁资格的标准,就应当用同样的尺度看待冲之鸟礁。不能在南海问题上把标准收得很紧,轮到自身海洋利益时又突然放宽。
射击训练只是这场争论浮出海面的一刻,真正让东京在意的,是中国军舰以实际行动表明,中方并不接受日本对有关海域的单方面定性。日本今后可以继续监视和交涉,中国也会继续坚持公海立场。
只要双方对冲之鸟礁的法律属性没有共识,类似摩擦就可能再次出现。在我看来,日本这次最需要回答的,不是1931年写过哪份文件,也不是后来往礁盘上浇了多少混凝土,而是冲之鸟礁在没有人工设施帮助的自然状态下,究竟能不能维持稳定的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
这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三款真正要求回答的问题。我认为,中方质疑抓住了海洋权益不能借极小地物无限扩张这个关键,但在论证时也要把法律程序讲准确,不能把技术委员会的建议直接说成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