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52岁男子带两名下属去出差,见27岁的女下属喝得不省人事,心生邪念,假意把她搀回酒店,途中以找不到房卡,支走了同事,将女下属扶进自己的房间,趁其醉酒无意识,强行发生了亲 密关系。女下属醒来后,身体感觉异样,让家人报了警,男子在酒店被抓获。案发后,男子拒不认罪。但检察院仍以QJ罪对男子提起公诉。法庭上,面对鉴定报告和监控,男子却低头认了罪。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李某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某公司某保部副部长,而受害人吴某时年27岁,是李某的下属。
2025年8月25日,李某带着吴某以及另一位同事马某,从成都来到贵阳,并一同入住了一家酒店,李某住在713房间,吴某则住在712房间。
次日,即2025年8月26日下午,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后,三人在傍晚时分来到一家餐馆吃晚饭,席间自然少不了饮酒。推杯换盏之间,吴某渐渐不胜酒力,进入了醉酒状态。
酒足饭饱之后,时间已至深夜,面对醉酒的吴某,李某或许早已垂涎已久,假意协助马某将其搀扶回下榻的酒店,并乘坐电梯来到了7楼的走廊。
途中,李某发现了找不到吴某随身携带的背包,而房卡很可能就在包里,没有房卡,就无法打开房门,心生一计。
李某先是安排马某立即返回之前吃饭的烙锅店,去寻找吴某遗落的背包和房卡。
马某没有多想,便遵照指示离开了酒店。
就在马某离开的这段时间,李某并没有将吴某安顿在走廊或公共区域等待,而是趁四下无人,将意识模糊、无力反抗的吴某扶进了自己居住的713房间。
在房间内,李某明知吴某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却仍强行与她发生了男女关系。
次日凌晨,吴某酒醒了,但明显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当即告知了家人。家人听闻此事后,果断选择向四川警方报警。
四川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行动,并在该酒店内将李某抓获。
随后,李某被移交至贵阳警方处理。
2025年8月28日,李某因涉嫌QJ罪被贵阳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检察机关批准,李某被执行逮捕,被羁押于贵阳某看守所。
在案件侦查阶段,李某到案后对其行为予以否认,未承认相关指控。
2025年12月4日,检察院以QJ罪对李某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被害人吴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4269.9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26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家属代其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4269.94元暂存于法院账户。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医院检查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证人马某、冉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提取笔录以及关键的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等。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某在庭审阶段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他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表示无异议,并作出了认罪认罚的表示。
但是,辩护人强调李某是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其家属已代其全额缴纳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款,悔罪态度诚恳,请求法院能从轻处罚。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李某对被害人吴某虽然没有采取暴力和胁迫的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被害人昏迷、醉酒、熟睡、患重病等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的,属于“其他手段”。
吴某当晚醉酒程度达到站立不稳、言语含糊、反应迟钝,李某对此明知,却利用被害人吴某醉酒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发生关 系,违背其意志,构成犯罪。
不过,《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进一步指出,李某虽在侦查阶段否认犯罪,但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如实供述,依法可以认定为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而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同时,李某家属积极退赔损失,虽然未取得谅解,但依然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但是,针对吴某主张的民事赔偿,结合《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未被法院支持。
此外,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工作将保不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接下来,李某所在公司,有权以李某触犯刑律对其进行辞退,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酒后失德不是借口,领导身份不是护身符。法律面前,任何趁人之危的侵犯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