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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了50多年,头一次遇到!”新疆伊犁,男子和2名女同伴深夜到酒店住宿,只剩一间

“活了50多年,头一次遇到!”新疆伊犁,男子和2名女同伴深夜到酒店住宿,只剩一间房给了男子住,2名女子只能睡在自己车里。不料,退房时,酒店却要收取150元车上过夜费,男子觉得不合理:车子和油都是自己的,还给了停车费,酒店凭啥收这150元“住宿费”?可酒店态度强硬,男子只能给钱,之后他将此事反馈给市场监管部门,当地认为这笔费用不合理,要求酒店妥善处理。酒店女老板给男子道歉,退回150元过夜费,并补偿男子1000元,结局解气。

7月,王先生从重庆到新疆自驾游,他们一行10人,开了多辆车。

王先生的车里有2位女同伴,7月27日晚上11点多,他们到达一家酒店,打算办理入住。

可酒店却告知他们,只剩下一间大床房,房费为300元。

3个人一间房,确实是不够住的,但是考虑到舟车劳顿,他们需要休息,三人商量,先让王先生办理入住,2名女同伴在另外想办法。

办理好入住后,饥肠辘辘的三人决定先去找吃的,填饱肚子。凌晨1点,他们吃完饭后,又去找了一圈酒店和民宿,可不巧的是,周围的酒店和民宿都爆满了,根本找不到住的地方。

2名女同伴考虑到接下来还有行程,2人决定先在自己的车里凑合一晚,等次日天亮后在想办法。

次日一大早,酒店一管理人员将他们一行人介绍到自己亲戚家酒店入住,可最后还剩下1人没房间住,只能继续睡在车里。

7月29日,他们在这里的行程结束,去办理退房,除了原本的房费,酒店却让王先生他们再给一笔车上过夜费,说每人50元,7月27日晚,有2名女子睡在车里,7月28日晚上一人睡在车里,一共是150元。

王先生懵了,自己活了50多年,去了很多地方,第一次遇到在自己车里过夜,还要收过夜费的,并且他们的车子是给了停车费的,酒店凭什么收这笔钱?

可酒店态度强硬:这钱必须给。

王先生被气坏了,他强忍怒火,既然对方要收费,那就得开发票,把费用写明白。可对方说什么都不给开。

无奈之下,王先生报了警,经警方协商,最终,酒店给开具了发票,发票备注为“车上住宿费”。

事后,王先生和同伴越想越气,凭什么睡在自己车里,酒店还要莫名其妙来收费,他们将此事反馈给了市场监管部门。

当地调查核实后,认为这笔钱收费不合理,要求酒店妥善处理此事。

之后,酒店老板马女士给王先生打来致歉电话,称自己外出办事,临时把酒店交给他人打理,他们酒店开业不足一年,经验不足,以后会加强培训等。

经过协商,酒店把150元过夜费退还给了王先生,并补偿王先生1000元。

去酒店住宿,因房间不够,睡在自己的车里,酒店却要收取车上过夜费,这事听起来都觉得不可思议。

睡在自己的车上,酒店是否有权收取住宿费呢?

王先生办理入住后,将车停在酒店停车场,车辆是属于王先生他们自己的,且已经正常缴纳了停车费,酒店没有额外提供任何与“住宿”相关的配套服务,是没有理由凭空收取这笔“车上过夜费的”。

酒店在未提供对应服务的前提下强制收取“车上过夜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另外,即使酒店要收取这笔费用,也应当明码标价,并提前告知。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这笔“车上过夜费”酒店事前没有公示,也没有明确告知,属于违规的未标明收费项目。

酒店作为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以任何名义加收费用,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未约定的服务并收费。

酒店收取王先生等人150元车上住宿费,是完全不合理的,王先生和同伴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我看来,酒店想挣钱可以理解,但是只能收取合理合规的费用,做生意讲的是良心,而不是什么钱都收。

如果酒店要收取车上住宿费,也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自己选择。如果出于安全考量,车上不能住宿,酒店也应当提前告知。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酒店收取车上过夜费,离谱吗?

素材来源: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