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在烟草公司上班20多年,单位跟他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月薪7500余元。可他婚内和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更离谱的是,他还向4名烟农借款16.5万元,最长一笔拖了9年3个月。公司认为男子违反规章制度,将他开除。男子不服,认为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属于私德问题,跟烟农借款只是普通借贷关系,这都是自己的私事,跟公司无关。他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每月12000元支付工资损失。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陶某2000年入职烟草公司,2017年1月,公司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陶某任技术员一职。
只要他踏实工作,不犯错,本可以安安稳稳干到退休,可他硬是把这份稳定的工作给作没了。
2021年到2025年期间,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和两名异性多次存在不正当关系。
另外,他还利用自身岗位身份,以买房、买车为由,向四名烟农借钱,前前后后借了16.5万,其中最长的一笔欠了九年零三个月。
公司得知此事后,针对陶某存在不正当交往的问题,跟他谈了6次,针对向烟农借款问题,跟陶某谈了5次,陶某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字确认。
此后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审议处置方案,所有流程全部走到位,认定陶某违反生活纪律、群众纪律,对陶某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纪处分。
陶某对这个结果不服气,他主张“婚内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属于私德问题,向烟农借款属于普通民间借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将自己开除,处罚过重。
他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被驳回后,他又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他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未公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听取他的申辩意见,处置程序违法,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他诉请公司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照每月12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损失。
可能不少人和陶某的想法一致,觉得婚内和异性发生不正当交往,只是私德问题,关起门来的感情纠葛,和上班生活互不牵扯,单位不应该开除员工,可放在国企、烟草这类具备公共服务属性的单位,这套逻辑根本站不住脚。
个人感情纠葛可能放在普通私企,不会被开除,但是作为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是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着的。
《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21条第4项规定: 在职人员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严重违反生活纪律,情节严重可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陶某先后和两名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公序良俗,并非单纯私人私事,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跟他解除劳动关系。
《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19条第1项规定: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岗位职权、服务管理对象身份,向辖区烟农、零售户借贷、借款,透支群众信任。
陶某向4名服务烟农借款16.5万元,单笔借款时间最长9年3个月,该行为违反本条群众纪律条款。
法律认可企业把公序良俗、职工生活纪律纳入内部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全体职工具备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定:陶某存在多项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跟他解除劳动关系合法,驳回了陶某的诉求。陶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我看来,陶某被开除一点都不值得同情,他在烟草系统工作20多年,明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他明知故犯,试探公司底线。
陶某始终辩称自己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只是私德有亏,跟烟农借款,只是普通民间借贷,可当私德突破公序良俗、违反单位明文纪律,就不再是“与工作无关的私事”。
他一边私生活失德,一边利用职务向管理对象借款透支群众信任。两件事加在一起,足以认定他严重违纪,单位作出开除处理,尺度合理、罚当其责。
案例来源:长江云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