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四川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干活时,无意间挖到了几根乌黑坚硬的巨型木头,看着与普通树木截然不同。
彭州市通济镇,村民吴高亮扛着锄头出了门,打算去自家承包地里翻翻土。那天地里潮气重,泥巴软乎乎的,一锄头下去,"咔"的一声,像是撞上了石头。
吴高亮弯腰扒开湿泥,一段黑得发亮的木头露了出来,他用手摸了摸,冰凉坚硬,纹理细密,跟平时见的树桩子完全不是一回事。
消息传得飞快,当天下午,吴高亮喊来亲戚,又凑钱雇了台挖掘机,机器在田埂上轰鸣了两天,总共挖出7根巨型木头。
最长的一根足有34米,粗的地方要两个成年人才能合抱,通体乌黑,在阳光下泛着幽暗的光泽。
热闹了没两天,镇上的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他们拿着测量工具,围着木头看了又看,又翻开带来的文件。
工作人员告诉吴高亮,这些东西属于地下埋藏物,按照国家法律,应当归国家所有,随后,7根乌木被小心翼翼地装车运走。
吴高亮站在田埂上,看着卡车扬起的尘土,半晌没说出话来,他始终觉得,从自家地里挖出来的东西,凭啥不能归自己?
没过多久,当地政府提出给吴高亮7.6万元作为奖励,吴高亮没要,他找了律师,一纸诉状把彭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2013年1月,彭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席上,吴高亮穿着那件干活的旧外套,说话时手一直放在膝盖上。
他翻来覆去就是一句话:"从我屋里地头挖出来的。"被告席上的代理律师则搬出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认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旁听席上的村民们交头接耳,有人支持吴高亮,也有人觉得政府做得对。
说实话,这个问题在当时还真有点难倒人,乌木不是谁埋进去的,它是因为地震、泥石流或者河床变迁,在几千年前被埋进地下的。
它算矿产资源吗?好像也不是,算埋藏物吗?可又没有具体的"埋藏者"。
算天然孳息吗?土地本身又不会长乌木。
主审法官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合议庭为这个定性问题开了好几次会,翻阅了大量资料,连地质学家的意见都征询了。
2013年,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高亮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乌木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应当归国家所有。
半年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宣判那天,吴高亮听完判决结果,在法庭门口站了一会儿,然后钻进朋友的摩托车后座,回了通济镇。
案子虽然结了,但它引起的讨论并没有停止。
不少法律界人士注意到,这个判决实际上回应了一个长期以来模糊的地带:对于那些既非矿产、也非文物,但又极具价值的地下物品,法律该如何界定归属?
此后,多地法院在遇到类似纠纷时,都会参考彭州这起案子的判决思路。
相关部门在处理流程上也变得更加规范,现场勘查、证据保全、法律告知,每一步都走得比过去更细。
回过头来看,这几根乌木的归属之争,恰逢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期。乌木的形成需要数千年的地质作用,一旦流失或破坏,便不可再生。
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客观上防止了这类珍贵自然资源的流失。
今天,当我们在博物馆里看到那些色泽温润的乌木展品时,或许很难想到,它们背后曾有过这样一段田间地头的官司。
吴高亮后来还是住在通济镇,有人再问起那块地,他只是摆摆手,转身去忙自己的农活。
2012年那个春天,挖土机的轰鸣声早已远去,但田埂上留下的那个深坑,仿佛还在提醒着路过的人:这片土地的每一个角落,都在法律的注视之下。
而从那几根乌木开始,关于国家、个人与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也愈发清晰起来。
信源:农民承包地挖出乌木被政府收走 律师称应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