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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乡镇卫生院以前自己聘请了一个保洁,负责打扫行政大楼。每月工资直接发给这个保洁

隔壁乡镇卫生院以前自己聘请了一个保洁,负责打扫行政大楼。每月工资直接发给这个保洁。

后来卫生院跟一家保洁公司签了合同,有专人打扫卫生院了,按理说这个保洁就可以辞掉,或者让物业公司招进去统一管理,由保洁公司发放工资。

但是一把手觉得这个保洁表现好,不舍得丢给保洁,就单方面让办公室主任跟这个保洁签了一份劳务合同。

可惜合同签订才两个月,这个保洁上班途中,骑车子不小心栽进河里,等救上来人已经走了。

保洁家人跟卫生院打官司,要求赔偿50万。理由是当初签订合同时,说如果保洁遭到意外伤害,由卫生院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的公章盖着,办公室主任名字签着,只有败诉,赔了50万。

当然办公室主任不用掏钱,但最终结果是,办公室主任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卫生院经济损失,给予严重警告。

办公室主任很委屈,说是一把手让他签字的。但是不懂法的结果时单位损失,个人受处分。

后来一把手很是后悔,说是应该把这个保洁都给保洁公司,而且花钱请个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