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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湖南长沙,4岁男孩在餐厅跑着玩,经过一名女子时,用手扒拉了一下一名女

“离大谱!”湖南长沙,4岁男孩在餐厅跑着玩,经过一名女子时,用手扒拉了一下一名女子的屁股,女子认为被男孩故意摸了屁股,当场不愿意了,拽着男孩不让男孩走,男孩不断挣扎,而后开始大哭!

男孩父母闻声赶到现场,见男孩吓坏了,脖子都被衣服勒红了,心疼不已,立即要求女子放手!

女子不肯放手,解释道被男孩摸了屁股!

“4岁小孩不可能干这样的事情!”男孩父母认为男孩不是故意的,便与女子发生争执。

随后,女子报警。

调解中,女子要求男孩父母书面或者录一个三人视频向自己道歉,并承诺管教好孩子。

男孩父母愿意向女子道歉,但是要求女子就弄伤孩子一事,向自己孩子道歉。

而女孩认为孩子的伤并不是自己主观造成的,拒绝道歉。

据悉前后经过三次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目前,女子准备走诉讼流程。

对此,不少人站在男孩父母一方,认为4岁的孩子不可能故意摸女子臀部。女子的反应太过激了!男孩父母应该控告女子恐吓、伤害男孩!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确实,4岁孩子大脑尚未发育完全,在法律上属于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无行为能力的人。即便是有意触碰他人隐私部位,大多也只是出于好奇、打闹,并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不能等同于性骚扰、猥亵,不会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故意的”“孩子不懂”不等于可以放任不管。

任何人的身体边界都受法律保护。即便只是孩子、又无意碰到他人的隐私部位,也会给他人造成不适。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谅解是情分,选择维权也是女子的本分。

当然,维权的目的是讨一个说法、推动家长管教孩子。

《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又不能及时向国家机关求助的,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意味着其合法权益将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采取措施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女子弄伤男孩是客观事实!如果当时只是担心男孩逃跑找不到人才拽着男孩不让男孩离开也就罢了,或被认定为自助行为行为而免责。

如果是为了出气直接对幼童动手拉扯,造成孩子受伤,就从受害者变成了侵权人,不仅反过来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反而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最后,本案再次提醒大家:孩子小不是说就可以为所欲为,每个人的容忍度不一样,出门在外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避免因为孩子的不当举动,给自身惹上麻烦。

也提醒大家,面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在维权时一定要讲究方式,优先找监护人、工作人员或者公权力介入,避免激化冲突!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