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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气管镜知情通知书》,代替了本该签署的《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一句‘养肺’的

一份《气管镜知情通知书》,代替了本该签署的《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一句‘养肺’的承诺,掩盖了有创呼吸机可能带来的致命感染。当88岁老人因多重耐药菌感染离世后,家属才发现这并非一名医生的疏忽,而是一个科室长期运转的‘惯例’。

2020年6月5日,88岁的张女士因“发热三小时”被送入邯郸市第一医院,入院诊断为“轻度肺炎”。6月25日,因左肺不张,她转入呼吸二科,接受支气管镜灌洗。

7月3日,医院为她使用了有创呼吸机。家属回忆,当时医生只说“用呼吸机养养肺”。几天后,因难以忍受噪音,家属自行拽掉呼吸机,此后老人自主呼吸正常,病情一度稳定。

转折发生在7月15日。 在血氧饱和度多次检测为96%至99%的情况下,医院再次为老人使用有创呼吸机。这一次她再也没能脱机。

7月下旬,老人肺部相继感染多重耐药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鲍曼不动杆菌、曲霉菌。8月20日转入ICU,8月25日因肺部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而家属直到老人病重转入ICU后,才被要求签署《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

2022年,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对张女士开放气道、使用呼吸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多重耐药菌感染以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2023年12月,邯郸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医院在使用呼吸机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取得家属书面同意,判决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

2024年7月29日,邯郸市卫健委对两名涉事医生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决定书认定:二人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比判决更令人不安的,是卫健委询问笔录中医生的话:“本科室以往一直使用气管镜知情同意书代替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从未使用过机械通气同意书。”

一份本该承载“有创呼吸机可能导致呼吸机依赖、致命性感染”风险告知的关键文书,被另一份无关的检查同意书替代。

一、一句“惯例”却把六条红线,步步踩空。

第一条:未尽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有创呼吸机属于特殊治疗设备,使用前必须充分告知适应症、并发症及风险。院方用《气管镜知情通知书》替代《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致使家属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有创呼吸机治疗。

第二条: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对患者开放气道、使用呼吸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第三条:未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两名涉事医生未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医师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病历书写不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同意书,必须对应各自操作项目的名称、并发症和风险。用气管镜同意书替代机械通气同意书,本身就是病历书写规范的严重违反。

第五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医疗机构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使用有创呼吸机这一高风险治疗手段时,院方未充分评估风险、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最终导致患者感染多重耐药菌死亡。

第六条:科室管理失序。

涉事医生承认,这种违规操作是“科室惯例”。这不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科室系统性违规的暴露。

二、“惯例”不能成为违法的遮羞布。

医生口中的“惯例”,恰恰是本案最刺眼的部分。

第一,“惯例”不是免责的理由。 法律不认“大家都这么做”的逻辑。科室可以形成工作习惯,但不能形成违法的“惯例”。当违规操作被默认为“惯例”,就意味着整个科室的风险管控机制已经失效。

第二,知情同意权不是一纸空文。 《气管镜知情通知书》和《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名称不同,内容不同,风险告知不同。用一张纸替代另一张纸,本质上是剥夺了患者和家属的知情选择权。一个不知道“有创呼吸机可能导致致命感染”的家属,无法做出真正的“同意”。

第三,家属的追问不该止于赔偿。 家属将26万余元赔偿款全部捐献,说“我不是医闹,打官司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讨个说法”。卫健部门对“惯例”背后系统性问题的核查,至今无果。一个科室的“惯例”能长期存在,说明医院的内部监管和卫健委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漏洞。

一份缺失的关键文书,一句“科室惯例”的辩解,一条从医院到卫健委都未能及时堵住的监管缝隙——它们共同构成了一台无声的机器,将一位88岁老人的生命推向了终点。而家属至今仍在等待卫健部门对“惯例”背后系统性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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