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女子小时候父母离婚,母亲舍不得她,选择不要抚养费独自抚养女儿。父亲同意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给女儿,母女俩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但房子产权还在父亲名下。多年后,父亲偷偷拿这套房办了抵押,贷款33万,女儿得知后,把父亲和银行一起告上法庭,想要回房子,判决结果令人唏嘘。
张某和丈夫吴某2006年结婚后生了女儿小吴,一家三口也算美满。
后来两人渐渐有了矛盾,日子过不到一块儿去,2016年夫妻俩协议离婚。
离婚的时候,双方自愿签了一份协议,说好了抚养费可以不要,但女儿归母亲张某抚养。
作为补偿,父亲同意将夫妻俩名下的那套房子,赠与女儿小吴,算是给她以后的生活托个底。
双方离完婚,小吴一直跟着母亲住在这套房子里,娘俩安安稳稳过了好几年。
房子的事儿谁也没太当回事,房产证上写的还是父亲吴某的名字。
张某当时想的是,夫妻过不到一块儿离婚了,但女儿总是父亲亲生的,说过的话不会变。
母女俩一直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过户。
她们就是觉着,离婚协议上都写清楚了,这房子还能跑了不成。
后来父亲吴某跟高某又结了婚,重新有了自己的家。
2025年8月,吴某因手头紧,急需一笔钱周转,他就把主意打在了那套房子上。
他觉得,反正房本上还是写的是自己名字,不如用房子做抵押先弄出一笔钱来再说!
此时,他早把给自己的亲生女儿的承诺抛在了脑后。
随后他就瞒着前妻和女儿,把房子押给了银行,贷出来33万块钱,他的现任妻子高某也在合同上签了字,抵押登记顺顺当当就办完了。
小吴和母亲张某对这事浑然不知,她是后来才听亲戚说的。
她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和母亲唯一的容身之处,居然被父亲偷偷给抵押了。
女孩一下子慌了神,她害怕假如父亲故意这么做,钱用了贷款不还,这房子就要被收走。
到那时候,她和母亲只能流落街头!
她赶紧跑去找父亲,求他你把钱还了,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可吴某不肯,钱也不还,更别提房产过户的事儿了。
实在没法子,小吴就把父亲吴某、他的妻子高某、银行三方告到法院。
小吴要求:1、请求法院确认房子归她所有。
2、要求银行把抵押登记给撤消了。
3、要求父亲配合,把房本改成自己的名字。
法院审理时认为,离婚协议是为了离婚、养娃、分财产双方一同协商出来的结果。
协议写明,把房子给女儿这一条,对吴某和张某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吴某在法庭上说,房子没过户他就能反悔,这话不被采纳。
但是房子这类不动产,所有权不是谁说了算,也不是协议写了就算数,必须是办了登记才生效。
这套房从头到尾都在吴某名下,小吴一天没过户,在法律上就还不是房主。
她目前有的,只是一个让父亲配合过户的权利,这是个债权层面的东西,不是直接对房子的所有权。
银行说,放贷的时候查了不动产登记,上面的产权人就是吴某。
经审核,没发现有查封或者限制的问题,手续都合规,抵押也跟着办了登记。
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对这个房子的抵押权是有效设立的,受法律保护。
现在贷款还没还上,银行也不会解押。
小吴想让法院直接判注销抵押登记,这要求站不住脚。
还有一点,法律上确实有带押过户这个说法,可那意味着,小吴需要把33万的债一块接过去
因为房子过户给她,抵押也跟着走。
可根本没能力还这笔贷款,法院也不能硬把这笔债判给她。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吴的全部诉求。
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写得再清楚,也顶不上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
小吴输就输在,没有及时去办过户,给了父亲后来拿房去抵押的空子。
银行是靠着对登记信息的信任放的款,这个抵押权合法有效,法院也保护这种交易秩序。
《民法典》第402条说的明白,不动产抵押权是从登记那天起设立的,银行办好了登记,它的权利就在那儿放着呢。
小吴手上的请求权,跟已经登记了的抵押权比,在眼下这个阶段是拗不过的。
有人说,那离婚协议不就跟废纸一样了?
当然不是这么回事,离婚协议里赠房这一条是有效的,小吴可以要求父亲履行过户义务。
只不过因为有抵押,吴某还没还清贷款,暂时无法过户。
小吴可以好好和父亲商量,让他把贷款还了,把抵押解了再办过户。
假如吴某故意不还钱,母亲张某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吴某违约,赔偿款归小吴。
再退一步说,假如小吴手头宽裕,也可以先把这33万替父亲还上,等房子过户后再找他要回来。
这起案例也给人们提了个醒。
离婚时答应给孩子的房子,别以为写在纸上就牢靠了,得赶紧去登记中心过户。
孩子要是还小,监护人就能帮着办,孩子成年了,自己得上心催着点。
万一真有过不了户的难处,也得多个心眼,去办个居住权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好歹能防着房子被别人偷偷拿去抵押或者卖掉。
就怕好好的一份保障,有可能变成一张兑现不了的空头支票。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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